Re: [新聞] 求職竟誤入地獄!她遭逼演活春宮 他

作者: attackJ (社運分子)   2024-01-28 14:01:16
※ 引述《botnet (反甲連-宣傳長)》之銘言
: 引用一段新聞
: 考量何男等人已經分別與B男、C女達成和解,僅A男拒絕和解,一審依凌虐強制性交、攜
帶?
: 器強制性交、詐欺取財、販毒等罪,判何男、謝男、彭男各13年、8年、9年6月徒刑。可
上?
: 。
: 不覺得法律很奇怪嗎?
: 犯了這麼可惡的事
: 囚禁 虐待 性侵…
: 還可以和解哦?
: 法律是怎麼訂的?
: 實在是有夠瞎的….
: 台灣真的是犯罪天堂
要論法的話
看觸犯的是告乃論還非告乃
告乃的話和解條件有包含告訴人撤告的話,本來法院也就不能針對那部分量刑
非告乃部分就算撤不了告,實務上也大多用刑法第57條第一項第十款的犯後態度,不然有賠
錢跟沒賠錢都一樣重,就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被告上訴一樣被撤銷發回
上面是純法論法
講一個比較實際面向的
把這幾個垃圾關到老,被害人的賠償,要乖乖再走一遭,刑附民打到三審。忙了個差不多三
、五年
欸嘿,加害人直接脫產或是破產爛命一條,被害人拿到一張債權憑證紙上富貴
那倒不如在最一開始就在刑事部分要他把錢拿出來賠給被害人,被害人在最一開始就拿到真
金白銀,省掉之後在走一輪訴訟的折磨,而且實務上是確認被害人拿到錢了,才會納入量刑
參考,不用擔心只是拿個壁紙。
法律不是想像中的那麼簡單,要考慮給加害人的處罰,也要兼顧被害人可以實際受到賠償,
你可以一邊催到最極限,那另一頭就要承擔失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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