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上「賀瓏夜夜秀」糗了!移民署指王志安「

作者: BlueBird5566 (生日56)   2024-01-24 20:25:26
移民署是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16條來撤銷或廢止他的簽證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
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現(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4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第 24 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
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十二、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但之前有個外國人用觀光簽證在台灣撈錢
我就問移民署這樣沒有違法嗎?
移民署給我一張表,然後說
依據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函釋略以:「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
機會情況下,如符合附表(https://laws.mol.gov.tw/Download.ashx?pfid=0000236522)所
列情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不在附表列舉
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
我看了這張表寫
https://i.imgur.com/oHPA66k.jpg
換句話說外國人進來賺錢
只要不影響台灣人的工作機會,就是不會違法
都不會被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24條處理
這次王志安也只是上談話性節目接受訪問
並不算工作
結果就要廢止人家的簽證
經不起批評的綠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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