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王志安「明確違反法規」 陸委會證實

作者: flydogbus (黃小兵)   2024-01-24 18:22:10
※ 引述《CircusWorld (小丑世界)》之銘言:
: ※ 引述《leondemon (狗狗)》之銘言:
: : 「依照依法外國人(含大陸地區人民)未經申請不得在台灣非法工作、演出」
: : 那美國莫彩曦、法國酷的夢、韓國金針菇,應該都不能在台灣拍 YouTube 了,
: : 因為做 YouTuber 也是一種工作。
: : 而且採訪過蔡英文的法國酷還上過 WTO 姊妹會的節目。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cT7XRhov6A
: : 綠共們不要雙標呀,要殺就一起殺。
: 認真講
: 台灣對於外國人的簽證有很多種類
: 有分為停留簽、居留簽、外交簽、禮遇簽這四大種類
: 這四項裡面又細分成商務、就學、工作、宗教、依親、旅遊、度假打工
: 等等各種理由來頒發不同的簽證
: 停留簽還有分長期簽證和短期簽證
: 短期停留簽的停留期還有分為14天、30天、60天、90天
: 這次王志安申請的應該是14天的觀光簽證
: 主要是中國人和其他各國外籍人士的簽證規定又不同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裡面的第15條
: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 至於上節目不收車馬費不領報酬、在自媒體上採訪算不算工作的一種
: 這真的要看主管機關認定了
補充一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個人旅遊不得從事活動說明,雖然不是法條但有詳細舉出範例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光活動之陸客,不得有違害國家安全之行
為,不得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不得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不得從事與許
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本署彙整在相關機關對於陸客來臺觀光曾發生之態樣,例示陸
客來臺不得從事之活動如附件。
1. 不得參加選舉造勢活動或助選活動,如上臺發言、隨車遊行。
2. 不得參加政治性公眾活動,如遊行、抗爭、發放傳單。
3. 不得進入軍事國防地區。
4. 不得進入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5. 不得至各軍事基地、要塞堡壘窺視、拍照或攝影。
6. 不得從事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程,如賣淫、買春、賭博、買賣毒品

7. 不得接受公司邀請,從事工作之行為,如短期契約工、模特兒走秀。
8. 不得接受媒體邀請,上電視(廣播)節目發表意見,如 CALL IN 節目。
9. 不得接受邀請發表演說或授課。
10. 不得簽署意向書或進行招商。
11. 不得違反其他法令有明確規範之行為。
請參照附件。
無法看到附件時,請自行複製下列連結後貼上網址列下載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media/48660/陸客來臺個人旅遊不得從事活動說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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