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2024年首罰!新光銀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

作者: sober716 (像大樹一樣高)   2024-01-05 10:17:29
2024年首罰!新光銀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2,211萬款項 金管會罰800萬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2024年元旦之後開罰第一單。金管會4日指出,通過對新光銀行的裁罰處分案。新光銀行
前理財主管黃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所涉缺失,顯示該行辦理存匯作業程
序及理財專員監控及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銀行法
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開罰800萬元。
金管會指出,新光銀行前理財主管黃員自107年8月至111年12月間,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代為自動化通路交易,及擅自將其自身他行帳號設定為客戶網路銀行約定轉帳
帳號,再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挪用客戶款項,且與客戶間有私下資金往來。違規行為時
間約4年4個月,受影響客戶數2人,所涉金額(客戶存款短少金額)約2,211萬元,案關缺失
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銀行局指出,裁罰主要基於三大缺失,包括:
1、未完善建立非臨櫃申辦存匯業務之作業程序:該行雖已就受理客戶非臨櫃申辦存匯業
務定有二位行員相互牽制之機制,惟尚無其他收件後確認機制,致本案黃員得藉機設定自
身他行帳號為客戶之約定轉帳帳號,進而挪用客戶款項。
2、未落實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程序:該行內規已明定存匯作業人員執行臨櫃存匯之作業
規範,惟原分行存匯部門任由已輪調至他分行之黃員進出存匯作業區,自行操作系統辦理
客戶存摺補登作業,主管授權機制亦未能發揮功能。
3、未能有效落實相關監控機制的檢視作業:
該行內部規定「AUM監控報表」出現監控指標時,應由分行負責主管向客戶確認資金大幅
減少原因,惟本案分行負責主管檢視結果未盡確實,另外,111年1月間案關客戶於該行監
控報表已出現監控指標,另該行111年10月已發現黃員疑有利用第三人帳戶之虞,惟該行
未能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所發現之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致所定內部監控機制未能
有效運作。
4、未有效督導落實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該行定有對理專相關控管機制,包含理專輪
調及理專專屬顧客調整之管理機制、員工行為準則等,惟本案黃員有保管客戶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盜蓋客戶印章並保管空白取款條等情事,且本案黃員輪調至他分行後,卻仍多
次至原分行陪同未隨黃員移轉之原服務客戶辦理銀行事務,及他分行主管未確認客戶是否
屬黃員於輪調前所服務客戶,即指派黃員為客戶申辦非臨櫃存匯業務之外訪行員,均顯示
該行未能確實執行所定理專相關控管機制。
金管會也表示,110年7月26日所備查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
關內控作業原則」,已就理專於交易憑證(例如:存摺)備註欄註記投資商品等類似字句(例
如:保費或基金申購),且實際資金去向與備註欄所載內容不符之情形,列為疑似理專挪
用客戶款項之態樣。惟本案理專於自動化交易匯款時,以上揭手法備註「基金配息」、「
定存配息」等文字,藉以掩蓋挪用客戶款項等不當情事。為遏止類似情事再度發生,金管
會將函請銀行公會提醒各銀行會員應依本身業務特性及風險,滾動式檢討強化相關內部控
管機制。
此外,鑒於我國社會已邁入高齡的人口結構,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於業務推廣及辦理上
,應更重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之權益保護,對此類行動、表達或認知能力等略弱之客戶族
群,持續強化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關懷措施。https://udn.com/news/story/7239/768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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