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林秉樞 輕判拘50天判決書

作者: Ophiuchus (魯蛇座)   2023-12-25 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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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秉樞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
罪,事證明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
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沒收之。核原審認事用法及量處刑度尚無違法不
當,應予維持,均引用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徐○○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審判決以前案和
解作為本案之量刑審酌因素,而率未考量被告於本案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
人諒解之情,其科刑裁量未能兼顧告訴人於本案受害之彌補,似有不當。故告訴人此部分
之請求上訴理由,應屬有據。(二)原偵查案件卷宗內固已檢附有關刑法上猥褻構成要件
認定基準之法律意見,嗣偵查終結,因依證據調查暨該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認定結果,認
被告主觀上是否確係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實施本件犯行,實非無疑,故未論以刑法上之
強制猥褻罪嫌。惟仍請本院本於事實審認事適法之職權,一併依法審酌認定等語。
查原審認本案事證明確,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感情糾紛而為本案犯行
,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及行無義務之事,實應譴責,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為博士肄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投資業,患有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
尿病的腎臟病變、混和型高血脂症、高血壓、心絞痛,恐慌發作、雙向情緒障礙症、有焦
慮的適應障礙症及糖尿病酮酸中毒、低血鉀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具狀表示請求考量
與告訴人已就前案(被告前於民國109年8月11日至同年月00日間對告訴人犯恐嚇案件,業
經本院於110年9月2日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應接受6
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確定)和解並賠償10萬元予告訴人、平日對於弱勢團體多次捐款回饋社
會而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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