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國商務部:台灣對大陸貿易構成貿易壁壘

作者: analiya (莉雅)   2023-12-15 11:23:16
結論的原文,簡體版,慎入:
http://images.mofcom.gov.cn/trb/202312/20231215081717877.pdf
從原文的各種措辭來看,應該不只是爲了斷ecfa而已,而是為之後在wto規則下全面的貿易
對等報復措施做準備
節選一下:
(四)通知利害關系方。
根據《調查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調查機關於 2023 年 4
月 12 日通過中國常駐世貿組織代表團書面通知了「臺灣、
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駐世貿組織代表團」,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
請書(公開文本)的查詢方式。同日,調查機關將立案情況通知了本案申請人並在商務部網
站公開發布了立案公告。
二、關於被調查措施構成貿易壁壘的認定
(一)調查查明的相關事實。
1.臺灣地區通過相關「法規」對大陸產品實行禁止進口
製度。
調查顯示,臺灣地區主要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系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大陸
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以下分別簡稱「條例」「辦法」「規
定」)等「法規」禁止進口大陸產品。
上述「條例」「辦法」和「規定」設立了一套總體上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製度,即必須滿足
一定條件,並經許可或
在其他個別例外情況下才允許進口大陸產品。禁止進口的大陸產品被列入了「大陸物品不準
許輸入項目匯總表」進行管
理,並不定期更新。
2.臺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數量龐大,且近年來呈現擴大趨勢。
調查顯示,根據臺灣地區經濟主管部門對外公布的「大
陸物品不準許輸入項目匯總表」,本調查立案時臺灣地區禁
止進口大陸產品的數量為2455項,在調查期間又調整至2509項,廣泛涉及世界海關組織《商
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97個稅則章別中的 61 個,占稅則章別全部貨物的比例為20.03%。
2509 項中有 1423 項是臺灣地區加入世貿組織後采取措施禁止進口的貨物。
從產品類別看,臺灣地區禁止進口大陸 2509 項產品涵
蓋農產品和工業品,其中涉及農產品 1077 項,占稅則章別
農產品(第 1 至 24 章)和全部貨物的比例分別為 36.45%和
8.6%;涉及工業品 1432 項,占稅則章別工業品(第 25 至 97
章)和全部貨物的比例分別為 14.96%和 11.43%。上述禁止
進口產品中包含大量民生必需品,如農產品項下的米面油、
新鮮水果、蔬菜、乳製品、雞蛋等,工業品項下的空調、冰
箱等家用電器
4.世貿組織秘書處報告多次對臺灣地區相關措施表達
關註,但其未修改措施也未完整履行通報義務。
調查顯示,世貿組織分別於 2006 年、2010 年、2014 年、
2018 年、2023 年對臺灣地區進行 5 次貿易政策審議。在歷
次審議中,世貿組織秘書處報告均註意到,臺灣地區對大陸
部分產品實施進口禁令。2023 年 9 月,在最新發布的秘書處
報告中提到「中國臺北對兩岸直接進口商品有額外的禁止進
口措施,該措施適用於 2455 項 10 位稅則號貨物,主要包括
活動物及其產品、蔬菜、預製食品、運輸設備和紡織品」。
在 5 次審議發言中,大陸均就臺灣地區歧視性措施表達
關註,呼籲其全面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取消歧視性措施,
以公平、開放、共贏的方式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但其
並未修改相關措施。在 2023 年 11 月世貿組織第五次對臺貿
易政策審議中,大陸再次指出,臺灣地區單方面禁止大陸輸
入產品約 2500 項,這樣的做法違背市場經濟規律,涉嫌違
反世貿組織相關規則,也必將損害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和臺灣
地區自身利益。
同時,根據世貿組織貨物貿易理事會 2012 年 6 月 22 日
通過的《數量限製通報程序的決定》,成員應當向世貿組織
完整通報 2012 年 9 月 30 日仍然生效的數量限製措施,並在
此後每兩年向世貿組織進行完整通報。調查顯示,臺灣地區
曾於 2022 年 9 月 30 日向世貿組織通報實施並仍然生效的數
量限製措施,具體涉及 93 項貨物,包括針對大陸的數量限
製措施所涉及的 22 項貨物,其余 2000 余項貨物均未向世貿
組織進行完整通報。
1.《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1.1 條規定的相關義
務。
《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1.1 條規定:
在對進口或出口、有關進口或出口或對進口或出口產品
的國際支付轉移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方面,在征收此類關稅
和費用的方法方面,在有關進口和出口的全部規章手續方
面,以及在第 3 條第 2 款和第 4 款所指的所有事項方面,任
何締約方給予來自或運往任何其他國家任何產品的利益、優
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來自或運往所有其他締
約方領土的同類產品。
調查機關註意到,非歧視原則是世貿組織的核心原則。
《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1.1 條禁止歧視來自不同成
員的同類產品,以確保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在將產品出口到其
他成員時,都應該被平等對待,並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
調查顯示,根據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大陸產品原則上
可以自由出口臺灣地區市場。然而,臺灣地區針對大陸的禁
止進口製度卻原則上禁止進口所有來自大陸的產品,大陸產
品只有在例外情況下(包括獲得許可後)才可以出口至臺灣
地區。因此,受被調查措施影響,臺灣地區給予其他世貿組
織成員的「產品出口機會」並沒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來自
大陸的同類產品。
2.《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11.1 條規定的相關
義務。
《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11.1 條規定:
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
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
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製,無論此類禁
止或限製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
調查機關註意到,《1994 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 11.1
條總體上禁止除了關稅、國內稅和其他費用之外的,對任何
產品的進口或出口實施的「限製」和「禁止」,要求世貿組
織成員避免實施數量限製,並且不應當無正當、具體理由阻
止任何成員的任何產品進入其市場。
調查顯示,臺灣地區通過頒布施行「條例」「辦法」「規
定」等,設立了一套針對大陸產品的禁止進口製度。該製度
原則上禁止進口所有來自大陸的產品,只有在個別例外情況
下,或經許可後才允許進口。臺灣地區還以維持並不定期更
新相關「匯總表」的方式具體實施禁止進口大陸產品的製度。
臺灣地區針對大陸產品設立並維持的禁止進口製度構成「除
關稅、國內稅或其他稅費外的禁止或限製」,並且在事實上
禁止了大陸部分產品出口至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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