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台南恐怖情人欲挽回前女友 竟帶「汽油彈

作者: WADE0616 (哇)   2023-12-14 17:29:07
1.媒體來源:
tvbs
2.記者署名:
記者 林意筑 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台南恐怖情人欲挽回前女友 竟帶「汽油彈」談判又亮槍威脅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1名53歲李姓男子與李姓女友分手後,為了挽回女友,7月時搭乘朋友的車北上至桃園
談判,沒想到李男竟是「恐怖情人」,不但自製汽油彈,更趁女友家人外宏琚A以空氣
槍威脅女友現身,更出言恐嚇她「要把你哥斃掉、用汽油彈炸掉妳家」。桃園地檢署偵結
,將李男依妨害自由、恐嚇及公共危險等罪嫌起訴。
據判決出指出,李男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兩人分手後,女友拒絕見面,但李男
為了求復合,7月7日晚間9時便搭乘朋友的車北上桃園找女友,途中經過加油站時,李男
竟帶著預備的空玻璃罐去買汽油,又在玻璃瓶中放入易燃物製成汽油彈,並前往女友兄長
的住處外埋伏。
直到晚間11時許,李男趁女友兄長外出時,立刻追上前以以隨身攜帶的空氣槍抵住女友兄
長,喝令他打電話給女友,在李男的威脅之下只好聯繫女友,並把電話搶去嗆聲「你現在
給我回來,不回來的話,用槍打你哥,把你哥斃掉」、「要用汽油彈炸掉你家」、「有10
、20個人在你家外面」等語。
女友嚇得立即報警,警方趕抵後立即壓制李男,同時查扣汽油彈1枚、空氣槍1把及子彈6
顆和疑似爆裂物1個。法官召開羈押庭時,李男均坦承有製作汽油彈,攜空氣鎗及汽油彈
至前女友兄長住處,並用槍枝抵住李兄,要求他打電話給其妹,以及相關恫嚇言語等犯行

檢方認為,李男所為涉犯刑法第173條第4、第1項的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刑法
第304條強制及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至於在車內另扣得1個疑似爆裂物,經鑑
驗後,確認是爆竹煙火類產品,非屬爆裂物,因此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未經
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的爆裂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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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哥哥:...幹 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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