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拿雨鞋又歸還 男子仍被判竊盜拘役 30 日

作者: ckid (可可)   2023-12-05 09:52:02
1. 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 記者署名:
李宗祐
3. 完整新聞標題:
拿雨鞋又歸還 男子仍被判竊盜拘役 30 日
4. 完整新聞內文:
2023-12-05 09:12 嘉義即時報導
嘉義縣李姓男子涉嫌竊取劉姓女子放置於鞋櫃內 1 雙雨鞋,事後覺得不妥,李男將雨鞋歸
還放在門前,劉女發現雨鞋被挪動過,因而報警,警方調監視器循線將李男送辦。嘉義地方
法院依竊盜罪嫌判處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 3 萬,可以上訴。
今年 8 月 13 日,李男騎腳踏車經過劉女住處時,涉嫌竊取門外、鞋櫃內的黑色雨鞋 1 雙
,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李男後來自己覺得行為不妥,主動返回劉女處所,將黑色雨鞋置於
住處前方地面上,劉女發現黑色雨鞋擺放位置不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
,循線查獲李男送辦,檢方依竊盜罪嫌送辦。
法院審酌,李男有多次竊盜犯行,正值青壯,恣意竊取被害人住處前方鞋櫃內的黑色雨鞋 1
雙,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但是犯後坦承犯行,行竊黑色雨鞋得手後,因自覺
行為不妥,又歸還黑色雨鞋,有悔意;兼衡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等,判處犯竊盜罪處
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以 1 千元折算 1 日。
https://i.imgur.com/ZVCPLLI.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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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1877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6. 備註: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這個案件與偷騎機車、偷拿雨傘事後歸還的使用竊盜不同的地方在於,男子不可能是自己要
穿女用雨鞋,拿的當下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因此符合竊盜罪的
定義,就算歸還,仍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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