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蕭美琴是以美國人身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作者: waldo870 (基隆的林旺哥 )   2023-12-04 05:54:11
※ 引述《NARUTO (鳴人)》之銘言:
: ※ 引述《Anfany (虎虎虎生風)》之銘言:
: : 剛剛查了一下,國籍法
: : 依據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只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即屬中華民
: 國國籍;於國籍法修正公布時(民國89年2 月9日)仍未成年的子女,亦可適用本法,溯
: 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 89/2/9 往回推 18年,初估民國71/2/9
: : 也就是1982年,而蕭美琴生日是 1971/8/7
: : 法案公佈已經成年,約29歲
: : 所以看起來不適用父母一方為中華民國籍,
: : 自身也是中華名國籍
: : 鍵盤分析,有錯請指正
: : 感謝
: 中華民國十八年的國籍法
: 第一章 固有國籍
: 第一條
: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   三、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當時女方是美國人,沒有在台登記結婚,當時也沒有證明,
可能男方是國外收養,沒有台灣國籍,
可能是父跟母持有外僑居停留證,或歸化國籍中
以前處理過不少非台灣出生的外國人母親的子女在台想取得身份,無法取得,
必須要收養或DNA證明等等詳細要看法條
很多沒有辦法馬上取得,或申請中直接逾期停留等等事情發生
: 這樣看來這沒爭議
: 是只要父母有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
: 出生後自動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 第二條
:   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一、為中國人妻者。但依其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   二、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
: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   四、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   五、歸化者。
: 因為這條有個大前提是外國人
: 不太清楚拿到現代要怎麼處理
去看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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