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輪椅疑遭塗3秒膠…身障夫爬50公尺進電梯

作者: qazwsx14257 (cheatmind)   2023-11-01 16:31:20
看到這則新聞,小弟所住的社區去年也有遇到停車場的爭議,剛好家中有人擔任委員
所以瞭解了一些規範,這邊跟大家分享一下:
*以下是個人經驗分享,如果有錯誤還請指正
1.現在「大多數」車位都是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只是「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五、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本質上還是共用部分,在使用執照登載上,社區地下停車場大多登記是「停車空間」
或「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2.在「停車空間」堆放雜物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3項的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
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3項:「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
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這裡說的設置目的和通常使用方法,也就是說停車空間就是只能停車,不能作為他用
約定指的是在停車使用的前提下,社區做出的額外規範(比如說有些社區規定汽車格
可以停機車,有些社區不行),但這個約定不能違反法條的限制(也就是說就算規約寫
了可以堆雜物,如果有人去檢舉,主管機關還是會來辦)。
3.而在「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堆放雜物,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
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至於雜物和第9條規範的停車使用,基本上是由主管機關認定,根據小弟社區的經驗,
去年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工務局)的認定是,除了汽車、機車、自行車、有車牌的電
動車之外,通通都是雜物。
4.管委會的立場,如果有人跑去政府單位入案檢舉,依法管委會就必須要制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
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處理。」
如果有違規行為管委會卻沒有制止,管委會甚至會被開罰(小弟社區管委會就被開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
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
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
未執行第36條第1款、第5款至第12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跑去檢舉,管委會也很無奈。
以上經驗分享,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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