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道遊覽車超速駕駛釀4死 公路局開鍘:

作者: swallow753 (下午茶)   2023-10-22 20:36:53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周彥妤
3.完整新聞標題:
國道遊覽車超速駕駛釀4死 公路局開鍘:重罰業者9萬元
4.完整新聞內文:
國道3號南下雲林縣斗六段昨發生遊覽車與自小客車碰撞,釀嚴重死傷。交通部公路局今
赴遊覽車公司查核後表示,健全通運有限公司無法規避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依法掣單
舉發最高金額新台幣9萬元整,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另將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
員會進行事故調查相關作業,如發現健全通運有限公司其他違失,將依規定再進行處罰。
公路局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雖經查該公司每月進行自主檢查,公司內車輛與駕駛員資格
皆符合規定,但健全通運有限公司並未能提供將事故陳姓駕駛員超速駕駛違規行為列為高
風險輔導關懷對象進行加強教育訓練與輔導佐證資料,發生10月21日不幸重大交通事故,
該公司實無法規避未善盡管理駕駛人之責。
公路局表示,台北市區監理所將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
條未善盡管理責任規定,掣單舉發最高金額新台幣9萬元整,並吊扣事故車輛牌照3個月,
未來依警方判定肇事責任調整該公司評鑑等第為不列等,10月每周實地至業者營業處所查
核,後續再視改善成效逐步調整為每月實地查核。另將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
事故調查相關作業,如發現健全通運有限公司其他違失,將依規定再進行處罰。
公路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
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
,因而肇事致人死亡。」,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第61條第1項第3款、
第4款…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健全通運有限公司KAB-0899號遊覽
車與小客車碰撞死傷事故,國道公路警察局刻正依法調查釐清責任歸屬,該陳姓駕駛人若
遭依法開單,將依上述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
公路局表示,今年6月30日起,已針對職業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違規行為加強處罰,
若發生在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
離、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等違規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規定,普通駕駛人記2點,職業駕駛人駕駛營業車輛則另加記違規點數1點為3點,1年內記
滿12點,即吊扣駕照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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