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同婚法案險遭閹割!蘇貞昌在高層會議上

作者: princeps (princeps)   2023-09-30 02:08:58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麼)》之銘言:
司法院2017年提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要在2年內完成同性婚姻的立法或修法,否則該法
條違憲後該法條將直接失效,同志可以比照異性婚姻直接登記,但民法、戶籍法等配套未修
,如果直接失效定會引發混亂,為了處理同性婚姻,行政院要在2019年5月24日前完成三讀
修法。蘇貞昌在書中透露,他是2019年1月14日上任,距離5月24日修法大限只剩4個月。當
時府、院、黨苦思專法名稱,如果叫「伴侶法」恐有違憲之虞,若稱「同性婚姻法」,反同
團體跳腳,因此連名稱都未定。
其餘恕刪。本段新聞撰寫有誤。
按釋字第748解釋:...(民法)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
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不符。
以上解釋現行民法婚姻章漏未規定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第7條。
大法官又: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
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
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
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
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
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
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大法官知道本案爭議之大,有可能在兩年內無法完成修法。所以大法官直接讓聲請人再等
待兩年,兩年後,國民仍無共識,立法仍然延宕,就可以直接按照本意旨按民法原文登記
結婚。大法官亦知道任意宣告民法婚姻章逾期失效會造成混亂,所以不宣告它逾期失效。
又按:...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
釋而改變。
大法官該說的都說了。就算蘇貞昌不拍桌,行政院送不出草案,立法院過不了甚麼施行法,
都不會影響本解釋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的結果。甚至是更為平等,因為這樣當事
人大可直接以現行民法登記結婚。不會有甚麼釋字748施行法這種不乾不脆欲蓋彌彰的標題
,也不會有人出來寫甚麼護國四年,好像同性婚姻不是大法官所宣示的憲法價值,而是行
政部門跟黨的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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