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正二分局打臉鄉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3-09-29 16:00:46
※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標題: Re: [問卦] 中正二分局打臉鄉民:有立即查明之必要
: 時間: Fri Sep 29 10:45:4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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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abcdefg847 (和平海賊)》之銘言:
: : ﹝4﹞通知書指派員警送達者,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或因案
: : 情需要經簽報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 : 這是犯罪偵查手冊第99點,有沒有簽報主管長官核准應該只有議員能查詢,但說不定很多警
: : 察根本不知道夜間送達是例外,就給各位參考。主要還是當事人整個就很配合。
: : 不過我還是要說,執政黨早在100年把侮辱公署除罪,結果農業部跑去告妨害名譽?更不要
: : 說原文只是貼出買到臭蛋的相片,真的是腦洞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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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書其實是沒有強制力的,
: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第 71-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通常就是通知你某日某時要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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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強制力就去聲請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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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即拘: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逕行拘提: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請問一下是符合哪個要件,可以直接拘提?
然後
傳票跟通知書形式上游不同機關/人發但實質上都可以達到不到後拘提
傳票 傳不到 檢察官 "得" 開拘票
通知書 通知不到 司法警察得 報請檢察官開拘票
所不管傳票或通知書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
司法機關都可以發起拘提
差別只在於形式上
一個檢察官/法官可以直接簽發拘票
一個由司法警察報請檢察官開立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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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黨國時期就常常被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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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符合逮捕要件下,警察拿個通知書,要你「現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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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在不理解要件情況下,常會誤會有義務,就導致跟實質拘捕差不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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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好像警察跑去你家,問你能不能進去,你不知道有沒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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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開門讓他進去,以達到任意搜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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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可以規避搜索的程序和實體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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