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清德萬里老家違建、沒繳房屋稅? 賴競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23-09-16 20:22:29
※ 引述《lukcat (LagCat)》之銘言:
: 賴清德萬里老家違建、沒繳房屋稅? 賴競辦回應了
: 中時 曾薏蘋
: 副總統賴清德萬里老家會勘相關事項,賴清德提三點說明;總統競選辦公室發言人郭雅
: 慧也強調,本屋存在皆早於相關法規訂定之前,並非法令規範後興建或翻修,與有心人
: 士和媒體討論之其他個案違建實屬不同,且過去皆有繳交房屋稅。
: 郭雅慧說,賴清德的態度很清楚,建物是否涉及違建問題,會尊重新北市政府、經濟部
: 礦務局等相關單位的認定並配合辦理,同時也做出以下三點說明。
: 她說,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9月6日在賴清德主席位於萬里的老家進行現勘後回
: 覆「由於該地區從1981年起才實施建築管理,因此所有人若能證明建物1981年前就存在
: ,經申請後便可認定為合法房屋。」從相關資訊及空照圖都可證明該屋存在於民國40年
: 間,早於民國70年區域計畫法實施日期,新北市政府應可調閱相關資料,即可釐清。
大錯特錯
合法建物認定不是由地方縣市政府"主動"認定
地方縣市政府也沒義務幫你認定
係由所有權人申請後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地方縣市政府依據文件辦理認定
不要誤導民眾
: 至於第二;她說,新北市政府及經濟部礦物局於9月15日現勘後,經濟部礦務局回覆「
: 該區位屬萬里六坑煤礦舊礦區,該地無採礦事實,民國77年礦業權也公告廢止。至於地
: 目變更、地上物的使用狀態認定屬於地方政府職權。」
大錯特錯 不要誤導民眾
地目變更也是需要所有權人申請 經過縣市政府與業管局處依據區域計畫
非都市土地相關規則
認定是否可以辦理變更編定
地方縣市政府沒義務幫你主動變更
就算可以辦理變更 也無法從礦業用地直接變更為甲乙建
更不可能將現有地上物直接認定為新編定地目之合法建築
必須先拆除>辦理變更>核准變更>依據新編地目之土管申請建照並合法新建
: 她說,由此可知,該區域已非礦區保留區,且該區段在區域計畫法實施前,也就是該屋
: 興建時,地目是「旱地目」,並未違反使用區分規定。另,該屋存在於民國40年間,因
: 不堪使用,於民國92年前後進行翻修,早於新北市政府100年06月02日頒訂的「新北市
: 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 她指出,第三是,本案因早期煤礦開發,依當時礦業法相關規定煤礦業者得依法設置事
: 務所、廠庫、礦工房舍等設施,該屋為礦工房舍屬容許使用設施。本屋存在皆早於相關
: 法規訂定之前,並非法令規範後興建或翻修,與媒體討論之其他個案違建實屬不同。賴
: 清德副總統靜待新北市政府及經濟部後續認定,全力配合需改善之處置。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916002975-260407?ctrack=pc_main_rtime_p01&chdtv
: 雖然有門牌,但實際上沒登記的房子,稅單是寄到那去?
根本張飛打岳飛
前面拿建築早於北區區域計畫說嘴
卻不說 "申請合法建築"與"建物第一次登記"其實在實施計畫後就開始開放認定
而且沒申請認定為合法建築物 就算你是在北區區域計畫實施前就已存在之建物
就是既存違建
既存違建不能進行任何建築行為
不只規定在100年頒訂的"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裡
"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六點
以及所有此類自治條例的母法
建築法97 97-2麻煩這位發言人去看一下
不要把人民當白痴
再來又拿礦業來說嘴
容許使用規定如果使用原因消滅 依照容許使用規定興建的附屬建物即應拆除
真的不要把人民當白痴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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