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違建只要該地址水電費帳單都停不能繳不就

作者: paiopapa (飄拔拔)   2023-09-07 08:59:33
※ 引述《bulbasaurGo (Ash)》之銘言:
: 哪裡有違建,是過既有建築法規之後的
: 直接該地址不能收發信件
: 水電費不能繳交
: 直到拆除
: 這樣不就很快就有成效
: 連住的水電都沒辦法繳不能正常使用
: 這樣違建的目的地直接阻斷
: 這樣跟老郭一樣粗暴好用
: 不是嗎
這種建築法老早有一條就幫忙解套了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因為這條 所以各縣市政府都有相關的規定
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200000002300-1090902
第二條
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
四款所定情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本府
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一、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
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建築完成,並經本府民政局或新
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登記之寺廟及列冊輔導之神壇,且
使用範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
基本上民國92年蓋的違建在水電方面是解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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