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清德中常會後翻100年新北法規澄清:母

作者: nk10 (築夢踏實)   2023-09-06 17:13:26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且無擅自新建、修建
、改建或興闢公共設施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建築物改建增建行為之舊有建築物。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發布日為準。但有發布實施禁建者,以禁建日
期為準。
(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五日公告日期為準。
(三)內政部指定地區:
1、內政部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指定之原臺北縣全縣行政區域內
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及原淡水鎮、三芝鄉、板橋市、新莊市、新店市、樹林市、三峽
鎮、土城市、金山鄉內
各類則土地:以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為準。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一日指定
十三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地土,應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實施建
築管理。
2、原瑞芳鎮:依內政部臺內營字第七六五○四八號函,以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為準。
(四)原板橋市、三重市、泰山鄉、五股鄉、新莊市、蘆洲市等部份區域:依臺灣省政府
建水字第四三四八四號函發布實施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以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二
十九日發布實施日期為準。
按照民進黨議員所說,該屋於92年有修建,則縱然該屋係於上開日期前即已存在,亦顯然
不符合上開得以申請核發合法房屋證明之規定
該屋既不是合法之房屋,那當然是不合法之房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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