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還要告蘇一峰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3-09-05 16:47:26
盾牌牙醫要提告卻不舉證,
還要告北市聯和醫院胸腔科蘇一峰
簡述:
X牌牙醫、a.k.a自稱吳欣岱最強金主,
在fb轉貼了一篇農藝女孩文替超思進口蛋辯護,
以自己電商銷售沒租倉庫為例認為買空賣空很正常!
並提到蘇一峰自以為是,告X牌牙醫毀謗不起訴是反指標
,而在下面留言串蘇一峰與X牌牙醫、杜承哲及一眾死忠仔有一翻論戰。
留言串中X牌牙醫提到已提告
,還要順便告貼Hsieh Jerry留言截圖的蘇一峰
認為自己是被誹謗的受害者要告人不需舉證
原文及留言串:
https://reurl.cc/GKZWKv
https://i.imgur.com/6VFkyC4.jpeg
https://i.imgur.com/nRepekv.jpeg
https://i.imgur.com/8Bc8hjC.jpeg
https://i.imgur.com/BgS4wdN.jpeg
https://i.imgur.com/tc5PWdp.jpeg
https://i.imgur.com/WHVfK0M.jpeg
https://i.imgur.com/XNkd67b.jpeg
https://i.imgur.com/eGGyit5.jpeg
https://i.imgur.com/sbkJF92.png
備註:
貼紙的Hsieh Jerry截圖詳見X牌牙醫自清及提告文
#1aynSsnk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3652790.A.C6E.html
要告fb留言及PTT截圖轉貼留言的鄉民誹謗都不用舉證的?
依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
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轉貼及留言之fb文是可受公評之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90
釋字第 509 號部份內容
解釋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
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775
在主文中,明白表示「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
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明明白白地將「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的「真實惡意原則」納入台灣憲法法院對誹
謗罪的限制。
也就是,以後在公共議題言論等情形,他人發表言論所查證到的資料縱使不實,只要不是
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就不罰。
綜釋字第 509 號及憲判字第8號所述
告人誹謗前需負舉證責任
,要證明轉貼及留言的人當下明知是假的還轉文及留言
還是只要台灣價值點滿告人就可以不甩2000年的釋字509 號解釋
,不用負舉證責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