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啥蓋太陽能板,違建的高度就放寬到4.5M

作者: bulden (bulden)   2023-09-05 16:26:11
※ 引述《ptt987654321 (大谷躺平)》之銘言:
: 推 Lailungsheng: https://bit.ly/3R4oHMP 多看奶奶 101.137.223.20 09/05 13:05
: 推 archon: 可能因為太陽能板不會影響容積率吧 125.227.31.1 09/05 13:06
: 推 glenmarlboro: https://i.imgur.com/HYHViQB.jpg 42.77.142.202 09/05 13:06
: → glenmarlboro: 圖中這樣四面不包才是合法的 一般鐵 42.77.142.202 09/05 13:06
: → glenmarlboro: 皮加太陽能照拆 至少高雄是這樣 42.77.142.202 09/05 13:06
你確定高雄巿是這樣嗎?
我們來看看中央怎麼說的!
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107年5月10日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
簡稱本標準)第5條第5項增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之前提下,得設置太
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態樣。
另外『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6項』,如果是在有違章建築屋頂設置
太陽能板,在不影響公安及違章建築處理,有三種架設方式可提出太陽能屋頂申請:
※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也就是指架在違建外。
※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等於是在既有的違建,
往上加蓋太陽能板設備。
※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
然後在『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的附件』就有圖例給大家參考了。
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如下:
(一) 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如圖例 A 及 B)。
(二) 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違章建築拆除時,
其柱位可保留轉作光電設備支撐架(如圖例 C)。
(三) 設備安裝型: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非屬建築法令所稱之
建築行為(如圖例 D)。
前項第三款得設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列為分期拆除之既存違章建
築。

這些規範和準則,網路都查得到,如果我有理解錯誤,歡迎指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