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為什麼法官裁判總是不符合人民期望呢?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3-08-30 09:38:49
我覺得雙方思維差距
最基本的有以下幾點
1.是因為雙方用的邏輯不同
法院用的是法律的邏輯
他是一套經歷幾十上百年行程可以自洽的獨立邏輯
我們的想法與法律上的想法不是走同樣的邏輯
講個最簡單的
我們看殺人,那就是殺人,殺人罪怎麼定就怎麼判
他們看殺人,還要去考慮當下的情況,是否預謀?犯意是否強烈?犯人精神狀況如何?
由此,做出的判斷自然也是不同
這要解決也非常簡單
我一直搞不懂
法律、商管這類科目明明是社會工作大量需求的東西
但學校除了大學專科專業科系外,根本就不教
學生學來學去都是國英數物化史地這類基本學科
但這些基本學科真的有必要花這麼多時間深化嗎?
特別文組更慘
明明大學分類文科、法律、商管三大類
但高中養成卻只有文科的文史哲,且哲學還直接少掉
偏科偏的很嚴重
直接導致文組人才培養出了問題
因此
如果在國高中把法律概論作為基本科目教授
而不是跟經濟政治合併到公民裡去上
我覺得人民對於所謂的法律邏輯相信一定更能理解
與法官的認知落差就會減少很多
就算學子以後不走法律
自己面對出社會後車禍、傷人、欠債、背信等等
真實會發生在身邊的法律事件
要處理起來也比較有粗略的概念
2.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足
這邊的專業知識不足不是指法官對於法律的專業知識
而是對於案件的專業知識
譬如工程、譬如醫療、譬如車禍
法官專業科目的培養就是法律專業
不可能同時又去學建築工程、室內設計、外科手術、內科醫藥等等
對於這些專業
法官沒有能力去判斷
但是現行法律
卻是由法官去判斷哪個專業報告是他要採信的東西
當然我知道法律人會講課堂上的證據原則
但這些僅是原則
不能作為替代專業判斷的依據
因此,很多時候就會產生法官與民眾的認知差異
實務上
原告提出車禍鑑定報告,認為己方無責任,對方100%責任
必告提出車禍鑑定報告,認為己方30%責任,對方70%責任
請問法官有甚麼資格去判斷哪份專業報告說的正確?
這份證據是不是直接影響到後面判決的賠償問題?
既然法官沒有資格,又會影響判決
那怎麼會讓法官去決定哪份證據要採信呢?
再提一個例子
曾文欽殺人案
也就是著名的湯姆熊隨機殺人案
中間過程不贅述
曾嫌一連經過數次的精神鑑定
其中有幾個機構提出,雖然曾嫌有精神病史
但認為犯罪當下是有自主能力的
按理說這邊的判決對曾嫌不利,判刑會加重
但其中有一份精神鑑定報告指出
曾當下是沒有自主能力的
然後法官就採信此報告了
我就問
真的,我就問
到底法官有甚麼資格去評定哪個精神鑑定報告值得採信?
要解決這個問題非常簡單
就是將法官從這個權不符責的狀態解救出來
讓法官沒有權力去評定專業機構報告的證據力
原告,提出專業機構鑑定報告
被告,提出專業機構鑑定報告
原本是法官認定要採信誰
現在改成法院送去第三家國家認可的專業機構去鑑定兩份報告內容
提出最後報告書
法官在判決之中只能採信最後報告書內容
如果法官不服,或者檢察官不服,或律師不服
那就檢具專業人員意見書,再送回第三方鑑定機構判定
不能由司法人員自己提出疑問
一審限送一次
法官不負責決定專業機構報告的證據能力
如果民眾不滿
那去怪鑑定機構的專業問題
這跟法官無關
3.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
全世界好像多是三審制
但我對此一直有疑惑
憑甚麼同樣是法律專業司法官
後審的就比前審的有更大的決定力?
就因為他們經驗多資格老?
我認為這是不合道理的事情
一審三個法官,二審也是三個法官
人數相同憑甚麼說更有決定力?
那一審存在的價值到底在甚麼地方?
我認為裁判機制應該改成二審制
一審三個法官,二審加入前審三名法官外,再加四名法官進行審判
民主國家應該以多數決為主
不該以經驗多資格老為判斷能力優劣之依據
讓單一法官的對單一案件的權力降低
讓多名法官有權力的參與
可以讓判決對於單一法官的個人主觀性大幅降低
也比較容易接軌一般社會的認知
以上三點如果能施行
以後恐龍法官的說法就會自然消失
因為民眾自己有了法律知識
法官也不用擔負他們專業能力無法擔負的責任
又降低了單一法官的主觀性影響問題
自然容易跟社會認知趨向相同
但是
第一點直接得罪國高中國文歷史地理老師,砸他們飯碗
同時連補教業的國史地老師也得罪光了
第二點削弱法官權力,法官能願意的我想不多
第三點不但削弱法官權力,又會增加人力需求問題
雖然人力需求這玩意只要政府肯多開缺立刻就解決
但削弱權力別想
因此
綜合來看
法院的法官會繼續在象牙塔中孤芳自賞
然後人民繼續罵法官恐龍
司法改革繼續成為一場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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