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販賣第1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違憲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23-08-12 19:05:39
※ 引述《dreamers210 (dreamer)》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黃哲民
: 3.完整新聞標題:
: 釋憲判決再替毒販鬆綁! 販賣第1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違憲
: 4.完整新聞內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司法院大法官
: 1999年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此罪法定刑不違憲,但時隔24年,大法官再度受理毒販聲請
: 釋憲,今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對於「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
: 」,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規定違憲,在此範圍內除應變更釋字476號意旨,相
: 關機關更應從即日起2年內修法,而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涉犯此罪且情輕法重個案,得
: 依本釋憲判決再減刑1/2。
: 今宣告的釋憲判決,是司法院長許宗力就任7年來,第6次變更先前大法官解釋內容,也是
: 第2次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做出應修法減刑的解釋意旨。2020年釋字第790號解釋認
: 為,違法栽種大麻但僅供自己吸食的犯行,依當時法定刑一律從5年徒刑起跳,即使動用
: 情堪憫恕減刑為2年半,仍無法獲得緩刑,欠缺考量實際案情輕重的彈性,不符合罪刑相
: 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 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處罰栽種大麻製毒的規定違憲,
: 此一解釋被譏為大法官替吸毒犯減刑,並被質疑司法干涉國家刑事政策的立法形成自由,
: 但大法官解釋具有不可違逆的效果,立法院後來三讀通過增訂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的處
: 罰條文,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 本件聲請釋憲的主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
: 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最初共收集約2500人聲請個案,最後僅8人的聲請案納
: 入解釋範圍,其中3人是現職法官,聲請理由主要為不論犯罪情節類型與輕重,一律以無
: 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即使符合自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以及情堪憫恕3
: 種法定減刑事由,最低只能減到2年6月徒刑,仍無法緩刑,聲請的素人認為過重,聲請的
: 法官認為判不下去。
: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今以112年憲判13號判決宣告,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的
: ,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雖屬政策考量,但對於無犯罪前科、販毒次數少、數量
: 低、金額不高以及並非主謀等「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縱然以情堪憫恕減刑「
: 仍嫌情輕法重」,已抵觸比例原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 1999年時任司法院長翁岳生與同期大法官,認為「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
: 」,更具有暴利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對於此等行為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
: ,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當已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以釋
: 字第476號解釋,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明訂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法定刑不
: 違憲。
: 而今天憲法法庭112年憲判13號的判決特別指出,在「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範
: 圍內,變更釋字第476號解釋的意旨,且相關機關應從即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
: 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間的毒販減刑事由,更「建議」檢討《毒品
: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改善僅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做為法定刑而過度僵化情形,視案
: 情輕重分別訂定不同刑度處罰。
: 媒體質疑憲法法庭本件判決是否與國家掃毒政策背道而馳,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
: 示,大法官肯定立法者的判斷,但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過於僵化,不能單從「重刑化
: 」的角度思考,大法官因應社會價值或情勢做必要修正,是進步的象徵,也是讓《憲法》
: 繼續發揮規範效力的重要機制。
: 5.
: 原文網址: 釋憲判決再替毒販鬆綁! 販賣第1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違憲 | ETtoday社會
: 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811/2559204.htm#ixzz8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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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跟販毒組織可以在台灣成立總部了 增加台灣就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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