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賣一級毒品只能判無期、死刑太嚴? 憲法

作者: usokami (無名行者)   2023-08-11 15:55:07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記者 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賣一級毒品只能判無期、死刑太嚴? 憲法法庭今判違憲:2年內應修法
4.完整新聞內文:
男子黃俊言2017年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800元台幣,嘉義地方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判他16年徒刑,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
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反比例原則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認為條文對販賣行為態
樣、數量、對價,就算覺得輕微,依刑法第59條減刑後仍過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因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指該條文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
禁毒害之目的而為的處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認為沒違
憲,今天的判決則宣告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2年內應修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目前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
因此條而聲請釋憲的約有2500件,憲法法庭最後僅受理由法院所聲請的3件、人民所聲請
的5件。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是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
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雖然有政策考量,但是對情節輕微的狀況,即使適用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有「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的情況。在這個範圍內
,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今日判決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
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外,另得依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憲法法庭指出,因該條條文適用的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危害程度差異很大,一律以無期徒
刑為最低法定刑,過度僵化,相關機關應檢討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
,另納入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原因案件以外的案件,就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已判決確定,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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