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HIV男約砲偷拔套!被逮喊「四面佛要我別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3-08-09 01:35:51
【裁判字號】111,侵訴,60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毅
義務辯護人 任進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47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犯違反意願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前往執行檢察官指定之醫療院所或機構,完成精神治療之處遇措施,每月至少壹
次,至無必要時為止。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監護處分以保護
管束參年代之。
  事 實
一、乙○○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下簡稱HIV)感染者(本案行為時未檢出病毒,而無重大
傳染風險),且因患有思覺失調症,有明顯宗教妄想、被控制妄想及聽幻覺等精神障礙,致
其依自身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詎乙○○於民國110年11月6日20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0號3樓之HI M甲N三溫暖29號房,與成年男子甲1(姓名年籍詳卷)相約進行性交
行為時,明知甲1係在其全程佩戴保險套之安全隔絕狀態下,始同意進行性交行為,仍基於
違反意願性交之犯意,先在陰莖上佩戴保險套並插入甲1肛門為性交行為,並於性交行為過
程中,趁甲1未注意之際,將其陰莖自甲1肛門拔出,未經甲1之同意,即擅自拔除陰莖上之
保險套,再將未佩戴保險套之陰莖插入甲1肛門繼續為性交行為,並在甲1肛門內射精,以此
違反甲1意願之方法,對甲1為性交行為
...
經參考被告過去生活疾病及犯罪史摘要、個人心性發展史、雙和醫院病歷摘要、自述案發經
過,並對被告進行心理衡鑑、診斷性會談與精神狀態檢查,鑑定結果略以:被告長期患有思
覺失調症,主要臨床表現以妄想與聽幻覺為主,認為受到眾多神明的影響,而神明彼此間也
會競爭並要求被告配合,同時神明會以言語或感應讓被告知道祂們的意思,例如:神明誘惑
被告去三溫暖,要被告和人無套性交、等怪異的内容和想法,被告過去也曾因為受疾病影響
而有怪異及攻擊行為而住院。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罹患思覺失調症多年,並有明顯的宗教妄
想、被控制妄想及聽幻覺,案發時被告雖然知道與被害人的約定,然當時受到四面佛的聲音
影響,告訴被告不戴保險套比較爽,要求被告不戴保險套,並傳染愛滋病給他人,被告害怕
如果不遵從四面佛的指示會出現頭暈的反應,被告稱過去曾經因為不聽指令而有過像要死掉
的感覺,被告同時表示佛祖也控制著他的手,讓他把保險套拔掉,進而發生本案,故認為被
告在案發當時,被告雖然理解與被害人的協議,但仍為了得到更多刺激、滿足性慾,並受到
思覺失調症聽幻覺誘惑與被控制妄想等症狀的多重影響下,使其控制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而犯下本案,此有馬偕醫院112年4月10日馬院醫精字第112000092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
在卷足憑(本院卷第99至122頁)。
 ⑵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具備高度專業知識之精神專科人員,參酌被告前揭等項目,
施以司法特別門診、心理衡鑑、診斷性會談及精神狀態檢查,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而為
綜合判斷,無論鑑定機關之資格、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均無瑕疵,具有高度之
憑信性,足認被告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出現宗教妄想、被控制妄想及聽幻覺等症狀,致其依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