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駕被罰10萬控警「未給水漱口」求撤單

作者: james7923 (福 女口 王)   2023-07-16 09:52:50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酒駕被罰10萬控警「未給水漱口」求撤單 法官:沒一定要給
4.完整新聞內文:
蔡姓男子駕駛貨櫃曳引車,在桃園與一輛小客發生車禍,員警酒測蔡男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2毫克,被依公共危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0萬元。蔡男否則喝酒,指有
飲用感冒藥水、吃檳榔習慣,員警卻拒絕漱口致酒測值失準,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說,蔡
男酒後已逾15分鐘,依規定並無必然要給予漱口的機會,將其請求駁回。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蔡男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行經桃園市時
,與一輛小客車發生碰撞。桃園市警龜山分局員警到場處理,測得蔡男原告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62毫克,當場開罰、送辦,遭裁處10萬元、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蔡男主張,員警到場處理時先命雙方移車,他移車好回到現場時,發現酒測器上的吹嘴已
經插好,並未按照程序在他面前啟封新品,他因當日早上出門時有飲用感冒藥水,亦有服
用檳榔習慣,為免造成酒測失準,所以有要求員警給予漱口機會,但員警不許,結果測出
的數值極高。
蔡男說,他並未喝酒,怎可能出現高數值,要求警察改採抽血檢測,警方不同意,認為酒
測過程亦未全程錄音錄影,未依酒測正常流程,這樣酒測令人不服,訴請撤銷原處分。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說明,員警到場處理依規定對事故所涉駕駛人進行呼氣酒精測
試而測得違規事實,舉發機關依規定舉發,程序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指出,蔡男主張吹嘴未在其面前拆封啟用,與舉發機關所提出酒測過程的錄影畫
面不符,其主張應給予漱口機會,但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僅規定
飲酒未逾15分鐘者始有漱口必要,原告當時自稱在前一日有飲酒,顯然酒後已逾15分鐘,
並無酒類殘留口腔而可能導致的測試失準問題,所以,依規定並無必然要給予其漱口機會

法官說,蔡男雖說服食檳榔等,但由舉發機關提出酒測過程影片,他當時並未如此陳述,
一再向警方要求不要酒測、會跟對方私下和解等,並請員警不要送辦,顯然與其在起訴狀
上所寫當時情狀矛盾,可見其陳述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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