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闖運動中心淋浴間強行含雞 判刑3年5月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3-07-13 22:08:18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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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奕鈞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事 實
一、陳奕鈞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晚間9時45分許,在臺北巿大安
區辛亥路3段55號臺北巿大安運動中心內游泳池淋浴區,見
代號AW000-A110461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下稱A男)在淋浴間淋浴,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擅自闖入A男所在淋浴間內,強行
撫摸A男胸部、腹部及生殖器,
經A男以搖頭及言語表示拒絕,並以手推陳奕鈞,陳奕鈞仍不顧A男反對,強行以口腔
與A男之生殖器接合,而以上開方式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A男則懼於對方體型較為高壯,
且生殖器在對方口中而不敢大力反抗或大聲呼救。
嗣陳奕鈞射精在A男腹部而自行離去。
二、案經A男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起訴。
理 由
...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奕鈞固坦承其於上揭時間、地點,以手撫摸Α男腹肌及生殖器後,以口腔與
A男之性器官接合而為性交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之犯行,
辯稱:我沒有摸Α男胸部,而他也有摸我的胸部及生殖器,後來我發現他有勃起反應,才幫
他口交,他沒有表示拒絕等語(本院卷一第37頁及第124頁);辯護人辯稱:被告並未違反
被害人意願等語...
㈡證人A男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與我朋友Β男到大安運動中心游泳,游泳後,我們各自到
淋浴間,他在我對面的淋浴間
,我淋浴到一半,聽到被告和我對話,但我沒理他,他就直接打開門簾進來,並把浴簾關上
,對我說「你很可愛,身材練得很好」,我之前未曾見過他,他卻表示想要和我親密互動,
我表示「不行,我朋友在旁邊,他會知道」,他說「沒關係,很快就好了」,然後他直接蹲
下幫我口交,我嘗試推開他並掙扎,但因對方體型比我大、比我壯,而我的生殖器也在他嘴
裡,所以沒有很大力推,怕會受傷,我也不太敢發出聲音,但我還是有表達我不要之意思。
經過一小段時間,他就突然站起來,把泳褲拉下,射精在我身上,就離開了等語(見偵查卷
第115頁至第1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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