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前助理教授涉誘多名女學生交往 社

作者: hou26 (寂寞的人坐著畫花)   2023-06-18 21:54:25
※ 引述《Cartier (卡帝亞)》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台大前助理教授涉誘多名女學生交往 社
: 時間: Sun Jun 18 09:43:33 2023
:
: 1.媒體來源: 鏡週刊
:
: 2.記者署名: 吳妍
:
: 3.完整新聞標題: 台大前助理教授涉誘多名女學生交往 社會系:已依法通報性平會
: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灣「#Me too」風暴持續延燒,近日,台大前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被爆出涉嫌誘導女學
: 生發展私人感情,且可能不只一人受害。台大社會系發出聲明,已依法通報性平會處理。
(略)
: 台大社會系則發聲明回應,本系於6月16日收到有關本系前教師李明璁於任職期間疑似違反
: 性平的資訊,隨即按照法令規定,通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現今此案已由台大性平會
: 處理。
:
: 相關人士如需要協助,包括向台大性平會申訴或提出調查申請,本系將盡一切努力支持、協
: 助。請與我們([email protected])或是您信任的教職員工聯繫,我們在保障您權益與隱
: 私的原則上,會盡力協助。
:
: https://i.imgur.com/pG6LqCV.jpg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30618edi001/
:
(恕刪)
很多板友推文回應以上事件,表示如果爆料屬實,
「學生都成年了為什麼老師不能與之交往」、
「教師未婚劈腿何錯之有」云云。
其實教師跟自己教導的在學學生交往,就是違反教學倫理,而且我國早就有法規了:
法規名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發布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9
第 三 章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第 6 條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
差異。
第 7 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5 條
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
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教師倘若違反了此準則第七條,當然「違背學校聘約」是其一,違反專業倫理是其二。
如果一個建築師違反專業倫理,大家相信他設計監造的建築很安全?
如果一個醫師違反專業倫理,大家相信他的醫術很可靠?
同理,如果一個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也不應該被輕宥。
大家若不認同讓學生抄他人論文的教師拿退休金,也不應認可教師勸誘在學學生談戀愛。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有權勢性騷相關的定義,還數度提及教育二字,
建議板眾詳參:
法規名稱:性騷擾防治法
公布日期: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D0050074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
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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