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魏應充犯83罪判刑10年2月 可易科罰金371

作者: mashburn06 (Aeron)   2023-06-07 16: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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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魏應充犯83罪判刑10年2月 可易科罰金371萬元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前頂新製油公司董事長魏應充,涉嫌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安法
、商業會計法等共83罪,台中高分院已於上月(5月底),定其應執行10年2月,可以1000
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沒有提出抗告,如果魏應充也沒有抗告,
此案即確定。
至於是否易科罰金?中高分檢主任吳萃芳說,魏應充如果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審酌,
並無「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而准以易科罰金,其易科罰金約371萬元。
魏應充因一連串混油案、假油案件,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刑2年定讞,他於
2017年服刑500多天,2018年12月18日假釋出獄,又因頂新劣油案部分犯行,2019年底再
判4年8月定讞,2020年1月二度入監,2021年1月假釋,去年7月29日全案定讞,部分犯行
不得假釋,魏三度入監,今年1月出獄。
台中高分檢主任吳萃芳說,魏應充所涉違反税捐稽徵法、食安法、商會法等共83罪,台中
高分院上月底,定其應執行10年2月,可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台中高分檢已
於今年6月1日收受裁定,昨天(6日)抗告期限期滿,台中高分檢未抗告,如果魏應充也
未抗告,即確定。
她指出,被告魏應充如聲請易科罰金,經檢察官審酌,無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難收矯
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准以易科罰金,其易科罰金約3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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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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