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檢察官跟法院認為李聖傑應當個現成老爸?

作者: BMWi3 (在那叫什麼)   2023-06-03 14:31:01
https://m.youtube.com/watch?v=VbVS67mwooc
唱痴心絕對的李聖傑雖然交往期間女友與前男友無套被綠
,但為何不順勢當個現成老爸非要戳破不可
告前女友蔡昕璇詐欺檢察官不起訴,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
理由是有合理依據,推認被告腹中胎兒確為李聖傑之骨肉
,蔡昕璇與前男友酒醉後一次無套就中的機率比較小
檢察官跟法院都認為李聖傑交往期間雖然被綠但還是很高興應該當個現成老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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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李聖傑
被   告 蔡昕璇
摘錄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被告及聲請人於偵查中之供、證述可知,聲請人與被告確
於101 年年初展開交往,交往過程亦有正常男女性行為,雖被告曾酒醉與前男友發生
性行為一次,但不知對方有無戴保險套,且已服用事後避孕藥。又於101 年10月間經產檢
醫生推估懷孕14週,被告與聲請人係男女朋友關係,性行為發生次數遠較醉酒後與他人發
生次數為多,則被告主觀上認為
腹中胎兒生父為聲請人,而非偶然發生性行為對象,就受孕可能性而言,非不合理;且聲
請人亦於被告懷孕期間,對其照顧有加,不僅陪同其產檢,提供金錢購買日後小孩用品、
生產等費用,且在蔡○○出生後,聲請人家人亦多次前往醫院探視被告與蔡○○,均以自
家親人模式相處,足見兩造均有合理依據,推認被告腹中胎兒確為聲請人之骨肉
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上聲議字第2060號處分,認聲請人再議應予駁
回,其理由略以:
⒈聲請人於偵查中自承「…我也非常喜悅地陪她產檢,並於產檢發覺胎兒情況有異時,
陪她到更大的臺北榮民總醫院做進一步檢查,後來我們還是決定要把小孩生下來,即使該
名小孩有心臟病等缺陷」等語,足見被告最終產下蔡○○,乃兩造產檢得悉蔡○○有先天
性疾病
後,共赴教學醫院詳細檢查
,最後仍合意決定生產,並非被告一人執意而為
復次,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與聲請人於101年3月間發生第1 次性關係,後來一直與聲請
人保持正常男女朋友的性關係,約幾天或1、2星期會見面。我於101年7月間有到臺北工作
,約於101年10 月間發現懷孕,第一次產檢是在臺北的「許世賓診所」,因為我的生理期
一向不準確,所以醫生係以超
音波檢驗小孩週數,當時醫生說我已懷孕14週,但這14週以來我都有出血狀況,所以我以
為是生理期。我雖然有於101年5月間與林姓前男友發生過1次性行為,但我有吃事後避孕
藥,所以我覺得小孩的生父應該不是他。我於102年7月24日在上開「布蘭奇咖啡館」前與
聲請人
吵架,因為我對聲請人還有感情,聲請人說我們沒有要結婚,並說我不應該影響他的私生

,所以我才一時情緒反應說「甲○○有私生子」等語(見他卷第95頁反面至第97頁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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