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新建建築應設

作者: kimiboy   2023-05-29 11:57:08
聯合
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新建建築應設太陽光電設備
2023-05-29 10:01 聯合報/ 記者 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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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
定規模以上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記者李成蔭/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
定規模以上者,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或者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
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為了更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8日通過經
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
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
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該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三讀條文增訂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
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該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建築物範圍、一
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由
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的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
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包括太陽能熱能利用、生質能燃料、一般廢棄物或
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以及其他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
三讀條文增訂,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之需要者 ,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地熱能探
勘許可的有效期間為兩年,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屆期兩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次數以兩次為限。
三讀條文規定,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 ,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就這項申請,應該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
查。
三讀條文明定,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的內容,如果有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
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申請人應該在申請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
理。
三讀條文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
地熱能,或者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中央主管機關應該通知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再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按
次處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719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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