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證據?法部、司院不同調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3-05-23 00:10:32
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楊國文
3.完整新聞標題: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證據?法部、司院不同調
4.完整新聞內文:〔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測謊是否可做為犯罪的證據能力,今在立院成為攻防焦點,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部份條文,明定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態支持,並引江國慶等案為例,認為測謊造成不少冤案,但法務部則認為,司法實務已對測謊的證據能力採取嚴格認定標準,宜由個案認定,不宜在條文中明定,立院今中午決議保留,即維持現行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據』、「引進私選鑑定制度」等刑訴修法條文,還針對打詐國家隊人力不足,如何提升偵查和審判品質」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刑事局長李西河、矯正署長周輝煌等人進行專案報告、備詢。
司法院報告指出,鑑於接受測謊對象說謊時,不一定會產生生理、心理、情緒的緊張波動說謊反應,如果受測者主觀認知與事實不符,或「記錯了」,甚至「忘記了」,均無法藉由測謊確認受測者的陳述是否與其記憶相符。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由於每個受測謊人的情緒波動、生理狀態均不同,美國及德國司法實務均已排除測謊結果的證據容許性及調查必要性,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
林輝煌舉例,如轟動社會的女童遭姦殺案被告江國慶案、內湖裸屍案被告呂介閔案等,多年後均證實測謊的證據能力有誤,因此,測謊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
法務部報告指出,測謊在司法實務上有嚴格的認定標準,鑑定的結果形式上須符合包括:1、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的壓力;2、測謊員須受良好專業訓練及有相當經驗;3、測謊儀器品好且運作正常;4、受測者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等外力干擾等要,測謊才有證據能力,而且,受測者否認犯罪的供述呈現不實的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的唯一證據,因此測謊鑑定結果的證據力已藉由嚴格縝密的標準作業程序獲得確保,加上最高法院也已透過判決見解建立嚴格且實務上可行的標準規範。
法務部常次黃謀信指出,以美、日等國為例,均沒有在刑事訴訟法單獨規定測謊的證據能力,因此,關於測謊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宜由法院依個案中認定,逐步發展形成見解,若法院認定結果仍有歧異,最終可委由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不宜在刑訴法中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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