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務員酒駕、性騷記過1年內不准升遷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05-03 00:41:33
※ 引述《D600dust (製塵鬥士)》之銘言:
: ※ 引述《ntupeap (打發上課時間不能沒有我)》之銘言:
: : 公務員酒駕、性騷記過1年內不准升遷
: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287922
: : 自由
: :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修
: : 正案」,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功績原則」辦理,增訂具有重大殊榮
: : 、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
: : 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記過一次以上處分,不得辦理陞任,盼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
: : 務品質。
: 不好意思 我法盲啦
: 請教一下
: 這三讀的條款是 中略 記過一次以上處分 不得辦理陞任
: 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 12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3&flno=12
: 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
: 是不是本來就有包含上面的狀況了啊
: 請問這兩條有什麼不一樣?
: 阿我再問一下 如果有人違反這條法令 硬生生把他底下的人升上去
: (現實我一時找不到例子 可以拿之前板橋版板主瘋狂硬拉某人繼任板主來對比吧)
: 那又怎樣 難道要撤銷 還是可以處罰嗎
: 好像都不行耶?
幫你解釋一下好了(雖然我已經沒那個熱誠,不再公務員板發言)
陞遷法(舊版)講的是 懲戒處分 (亦即處分是來自懲戒法院ak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與一般機關對公務員的懲處處分是不同的
懲戒處分 對應的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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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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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懲處處分,發動時點就比較廣泛,公務員踩雷點很多
除了考績法,服務法裡面的雷,踩到也是 先送懲處
甚至抽象的模糊的不具體行為,都可以列為懲處標的
雖然這些年陸續修法,有些"身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還給公務員...
(請看公務員服務法,不個別一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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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
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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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通常快速的,就是先予以懲處處分,看是懲處或者專案
之後機關認為若屬嚴重情節,就轉送去懲戒法院去判
本次修法,就是把影響陞遷的必要項目,從懲戒處分,
下調到懲處處分的幾個特定受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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