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電腦工程師與少女嘿咻不舉 20萬元與家屬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3-04-29 21:39:53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嘉東
3.完整新聞標題:
電腦工程師與少女嘿咻不舉 20萬元與家屬和解獲緩刑
4.完整新聞內文:
李姓電腦工程師在臉書結識少女小茹(化名),網交不到4個月,就急著把小茹帶回家上
下其手;未料,「小弟弟」不舉,未能插入,小茹父親獲知後怒告。基隆地院審理時,李
男坦承犯行,允諾賠償小茹父親20萬元,取得小茹父親原諒,才獲判緩刑。
判決指出,李姓電腦工程師前年3月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還在念國一的小茹後,不到4
個月,就把小茹約回家。
李男被控將小茹帶回家後,把小茹衣服脫光,以手撫摸小茹胸部、下體;未料,突然不舉
,僅在小茹下體外游移,未能插入。
小茹父親發覺小茹出門總愛打扮,行為異常,幾經追問才知道,小茹正與一名李姓電腦工
程師交往,還差一點被李男「破處」,委任律師控告李男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

法院審理時,李坦承犯行,但他並未違反小茹意願,願意賠償小茹家人20萬元,並已先支
付小茹父親10萬元。法官審酌李男犯後態度良好,已與李男父親達成和解,小茹父親也同
意給予李男緩刑機會,因此,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判處李男10月徒刑。緩
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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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85879
6.備註: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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