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委爆電子廠Garmin移工懷孕遭要求離

作者: tomgod17 (湯神17)   2023-04-27 10:51:00
※ 引述《f230072828 (汝被閹之)》之銘言:
通篇推文看得頭很痛,一堆人在靠腰什麼「繳勞健保」、「蹭台灣」、「先入籍繳稅再說

你妹的是我印象有錯嗎?
1. 移工就他媽「有繳勞健保」啊
112年基本工資由每月25,250元調整為26,400元,聘僱適用勞基法的移工(產業、養護機構
),基本薪資每月以26,400元計,雇主每月負擔移工健保費1,286元、勞保費2,033元,移
工自行負擔健保費409元、勞保費581元。適用勞基法移工的雇主,較去年多負擔225元/月
、移工負擔增加68元/月。
2. 移工所得稅該繳的,雇主或人力仲介會幫他申報啊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
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
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居留天數滿183天的話,
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
聘雇契約,或由護照簽證、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居留天數
會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
,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
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果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居
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
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
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
扣繳18%。
3. 幹!這不是稍微動動手就可以查到的東西嗎?為什麼這麼資訊爆炸的時代,會有一堆
這種推文之前不Google的,我不敢保證我資訊對,但稍微查了一下很難嗎?
4. 台灣一堆逃漏稅的、薪資低報不繳稅的、工資真的低不繳稅的。如果我理解沒有錯的
話,人家移工還不一定可以像這些人免繳稅呢。
繳得還比一堆低薪人口、社會底層+9還多勒
(有錯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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