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看到國棟實況
他說他以後要當浪費司法資源之王
就是不管檢察官法官問什麼
都說 沒有、不知道、不是我、證據拿出來
除非檢察官有拿出關鍵證據
否則絕對不會認罪
然後說法庭上檢察官法官說什麼只要態度良好
之類的可以減刑,那些都是騙人的,他們就是
要你認罪而已,真正態度不好的是那種嗆法官
的人,那種才是態度不佳
所以以後他要當浪費司法資源之王
反正只要不承認、硬拗,如果檢察官要定罪,
就必須他們自己找證據出來,有找到再承認說
:啊,是事情太久了、我忘了諸如此類
對比現在這個槍手說國小上蝦皮買槍
我才真正了解到原來法律是這樣
反正就找很多很瞎的藉口
不承認、不同意,就這樣一直拖
檢察官找得到證據那算你們厲害
但沒有直接證據就是,你想拿我怎樣啊
反正我就是不認罪
這就是台灣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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