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åƒè€ƒ)
2023-04-21 22:23:0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邵心杰
3.完整新聞標題:
沒交過上圍雄偉女友 男凍未條襲胸又親親慘賠6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從事餐飲業的劉姓男子去年3月間偕同友人,前往女性友人及室友台南永康租屋處吃消夜
後,兩人獨處時,劉男竟對女方說未曾交過胸部較大的女子,要看她的胸部遭拒,不顧女
方言詞及出手制止,強行撫摸並親吻胸部得逞而挨告,劉男自知理虧賠償60萬和解,法官
給予緩刑機會。
檢警調查,劉男與女方原是朋友關係,去年3月23日晚間11時許,他偕同友人前往女方及
其室友位租屋處4樓房間聊天、吃消夜。直至隔天0時30分許,聚會結束後,友人先行離去
,女方室友也返回2樓房間。
劉男見與女方獨處房內認有機可乘,聲稱他未曾交往過胸部較大的女子,要求觀看其胸部
,女方拒絕後,他竟徒手強掀女方上衣,不顧女方以言語制止及出手推拒,強行撫摸並親
吻其胸部,猥褻得逞。待女方室友再度返回4樓房間,他才罷手。女方事後向室友傾訴,
但因情緒深受影響而報警處理。
劉男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有女方及其室友證述,且雙方LINE對話紀錄等相
關證據佐證,法官認事證明確。
律師表示,劉男沒有前科,因年輕氣盛,思慮不周而違犯本案,同時坦承自身所犯過錯,
誠心悔改,且與女方經調解成立,犯後態度良好。律師認有情輕法重之憾,請求依法酌量
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認為,劉男在女方明確拒絕後,仍不思尊重女方意願,恣意在女方住處犯案,也
無從認其犯罪情節有何同情之處。
台南地院審酌,兩人當時是朋友關係,本應以互敬、互重的態度相待,縱劉男對女方有進
一步為親密行為之意,仍應尊重對方意願,不得恣意欲為,劉男竟僅為逞一己私慾,即不
顧女方拒絕,恣意對女方強制猥褻,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及性自
主決定權的尊重,危害女方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更造成女方精神上的衝擊及痛苦,很不
應該。
惟念劉男素行尚佳,犯後終能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表現悔意,雙方調解成立,
並已賠償女方60萬元,足認劉男尚有彌補損害誠意。法官認他犯強制猥褻罪處8月,緩刑2
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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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116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