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檢察長人事異動傳言多 前檢察長憂司法核

作者: TBOC (花嚴)   2023-04-13 19:34:48
這種政治案件有公正過,不就五院追殺嗎?
DPP跟KMT一個樣,柯在MG149案的五院追殺,根本就是整人範本
拔管案投投名狀的各個升官
以下摘錄大學的脊梁
1.
對司法的「黨派顏色」有一點警覺的人,會注意到「由邢泰釗督辦」這六個字的重量。檢
察長專門辦重大案件,而且這案還是由「重大刑案專組團隊」偵辦,陣容是夠嚇人的。然
而,一個臺大校長的遴選是重大刑案嗎?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偵辦,打算辦成什麼案件

或許,有政治敏感度的人事後會注意到,在關鍵時刻積極「表忠」的邢泰釗,四年後,也
就是二○二二年,被民進黨當局擢升為檢察總長。這只是卡管案的回報之一。
2.
當檢調動員起來,教育部也立即成立「跨部會諮詢會議」,展開全面清查。一般而言,除
非涉及多個部會的政策大事,否則一個部會不會主動召集跨部會會議,因為平行部會聯繫
起來很麻煩,教育部也一樣。但為了一個臺大校長的選舉結果,舉行「跨部會」會議,這
真是破天荒的歷史紀錄了。
會議在四月十日召開。根據立委柯志恩於四月三十日在臉書曝光管案跨部會諮詢小組的名
單,和《上報》後來取得的機密資料所寫出的報導,其內情相當不單純。報導節錄如下:
……教育部不僅將兩次「拔管」跨部會諮詢會議紀錄列為機密,就連列席機關、出席部會
官員及專家學者等,都以「ABC」或「甲乙丙」等代號取代。但據知情人士指出,文件
中所稱的「列席機關(構)學校A」為中研院、「列席機關(構)學校C」為臺大;「部
內次長甲」為教育部次長林騰蛟、「部內B單位」為教育部法制處、「部內C單位」為教
育部人事處;「相關部會A」為法務部政次蔡碧仲、「相關部會B」為陸委會副主委邱垂
正;「專家學者甲」為吳茂昆、「專家學者乙」為臺北教育大學教授周志宏、「專家學者
丙」則是世新大學前校長賴鼎銘。
針對管中閔是否有違法赴中或違法兼職等爭議,在四月十日由時任教育部長潘文忠擔任主
席的第一次跨部會諮詢會議中,包括中研院及臺大均表示,管中閔均符合相關規定,查無
違法事證。中研院表示,管中閔任職期間共有二十三筆申請赴大陸地區的資料,最短三天
、最長十一天,地點為北京、南京、武漢、上海及廈門等,事由則是參加演講、開會、訪
問及考察等。至於管兼職共有十一筆、兼課共有五筆,均在國內兼課兼職,符合規定。
列席的臺大代表則說明,管中閔在該校任職期間,並未兼任行政職務,且管有三十三次赴
陸實際從事活動,主要都是參與國際會議、講學、訪問等,強調「管老師在臺大期間的三
十四筆申請,都在一至十三天,符合本校規範」。此外,臺大人事室也曾循校內程序請管
理學院及財金系去函廈門大學進行查證,該校表示管中閔在該校未擔任教職、未開設專業
課程、未擔任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指導老師,並經臺大管院及財金系就其專業領域認
定管「並無於大陸地區學校兼職情事」。
但當時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的吳茂昆仍提醒中研院,從管中閔的C.V.(個人履歷)可以發
掘相關訊息,「如果有列就很難否認,管院士的C.V.院裡一定有,院方可以向經濟所調閱
資料」。他並對管中閔涉及論文抄襲一事表示,很難理解臺大認定那是還沒完成的paper
,就不是學術論文,從學術角度來看,曾有一位日本知名化學家,沒有博士學位,但在某
個會議討論的一篇文章,是該位日本化學家拿諾貝爾的文章。前兩年有三個拿諾貝爾物理
學獎的人,其中兩位拿諾貝爾獎的文章是在一九七二年一次會議發表的文章,也沒有在期
刊發表、經過審查。
吳茂昆表示,在管中閔涉及論文抄襲一案中,老師發表文章,學生不列名是可以接受的,
但如果沒有註明引用學生資料,「這個瑕疵是存在的,管教授很難從此爭議中脫身」。至
於管中閔的獨董身分,他則贊同蔡碧仲所講的,也就是在遴選過程中,相關當事人間的利
益衝突關係如果未揭露,不管有沒有影響,都是不能被接受的。30
 
從與會者、會議內容到討論主旨,外界不難看出為了阻擋一個臺大校長的選舉結果,教育
部可以全面動員臺大、中研院、國發會、經建會等管中閔曾待過的單位,再找從法律上可
以入人於罪的相關單位,包括法務部、內政部、陸委會、入出境管理局等代表,齊集出席
來開會。這已經是行政院層級的總動員了。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與會的三位學者之中,「學者甲」吳茂昆表現積極,後來成為潘文忠
辭職後,全力拔管的接任教育部長。
「學者乙」周志宏在大學時代,曾是《大學法》改革的知名代表人物。他曾在《南方雜誌
第九期》(一九八七年七月),以筆名「拾議」發表一篇文章〈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
大學法》的理論與實際〉,文章正是在呼籲大學自治。該文結論如此寫:
現行之《大學法》雖然在第一條規定:「大學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
,以研究高深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標舉出大學乃是以學術之研究與教授為宗旨
,但卻無任何有關保障大學教師與學生之學術自由,以及承認大學享有自治權之明文規定
,可以說根本忽視了《大學法》之根本立法目的。因此,本文以為,在修正現行《大學法
》時,應增列條文明白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以維護大學教師與學生之學術自由,並保障大學之自治權為目的。」如此方能真正符合《
大學法》之立法目的及功能,並使憲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得以透過《大學法
》之制定而付諸實現。
曾要求立法保障「大學之自治權」的周志宏同學,三十一年後,出席這一場為拔除一個依
大學自治精神而選出的大學校長的會議,這是多麼大的反諷。不知道後來的周志宏教授將
如何面對過去那個滿口理想的年輕人?不過當權者沒有遺忘他的「貢獻」,兩年後,二○
二○年,周志宏從臺北教育大學教授,「榮任考試院銓敘部部長」。
「專家學者丙」是世新大學前校長賴鼎銘,他的「貢獻」也在兩年後得到回報:二○二○
年由民進黨提名,成為監察委員。
法務次長蔡碧仲則從一個自嘉義北上任官的律師,一躍成為政壇要角。四年後,在二○二
二年的地方公職選舉中,他三十三歲的女兒蔡舒景也成為媒體關注焦點。自中正大學法律
系畢業,蔡舒景原本在蔡碧仲嘉義開設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後來擔任過民進黨前秘書長洪
耀福的辦公室主任,再任「全國小英之友會」辦公室主任;二○二二年,陳時中參選臺北
市長,延攬蔡舒景擔任競選總部的行政部主任,被稱為「政二代」的法界代表。蔡碧仲的
「家門榮耀」,不知是否與這一場拔管戰役的勇於表現有關。
附帶一提,教育部次長姚立德,後來隨賴清德內閣總辭,二○二○年九月一日,就任成為
第十三屆考試院考試委員。
這一場會議,彷彿是個人生際遇的轉捩點。它更近乎於一張「投名狀」:敢於獻身拔管的
「血祭場」,一起歃血為盟,就可以成為同志;是同志,就有回報。它的「幫派」本質,
經過歷史的檢證,愈發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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