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12,審簡,146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暐翰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
一、甲○○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12時許,在代號AD000-H110146號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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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藉協助打掃清潔告訴人住處而得與告訴人接觸之機會,乘告
訴
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