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掐死愛犬「好興奮」!桃園女燒蛙虐狗喊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3-04-05 23:01:16
【裁判字號】112,審簡,438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心慧
犯罪事實
一、林心慧因罹有情緒障礙,經醫師建議飼養寵物以改善情緒後,林心慧即先後飼養寵物犬
吉娃娃及馬爾濟斯(名小白)各1隻。詎林心慧為發洩情緒,遂以虐待昆蟲、動物取得快感
以減輕壓力,並於民國110年間,基於殺害其所飼養之寵物犬小白之犯意,以勒頸窒息之方
式,將其所飼養之馬爾濟斯寵物犬予以殺害,取得快感後,再趁機丟棄在垃圾車中。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心慧前於本署110年度偵字第42795號公共危險案件中,否認有前揭犯行。惟查,
上開犯行為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依被告供述經過並非出於承辦員警詢問,而係被告主
動供述;換言之,被告該部分之陳述即非基於承辦員警有何不正當詢問而係出於被告之自由
意志。次查,再經詢問證人即被告前夫黃麒烽亦證稱:被告所飼養之寵物犬常有受傷情形,
且小白自家中消失不見,伊隱約知道被告會傷害動動,才會將伊名下犬隻轉送友人等語綦詳
;另佐以被告於110年11月1日,在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對醫師主述後
經醫師記載內容:病患(即被告)因與其夫間有衝突而情緒沮喪,有失控行為(燒青蛙),及
同年9月開完庭後掐死狗,當時候會"很興奮"等情,堪信被告確有透過虐待動物發洩情緒之
行為,其前揭自白為真。末查,雖被告罹有情緒障礙,然其於警詢中及就醫時,均能詳細記
憶案發當下殺害犬隻之情節,益徵被告於犯罪時之神智並未陷於解離或違法性識別能力低落
或喪失之程度,自不待言。此外,有桃園療養院出具之病歷資料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
1年1月21日桃動四字第1110000547號函各1件在卷足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之行為,應依同法第25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
。末請審酌被告雖因個人成長過程遭不當對待而有情緒障礙,就此更應較常人瞭解不當對待
將對他人造成巨大、長期之傷害,其不思正面對抗消極情緒,反將消極情緒發洩在無力反抗
之小動物身上,未能尊重動物生命,放任個人情緒持續傷害他人(動物),極不可取,請從重
量刑,以資懲儆。
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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