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

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   2023-03-27 16:48:18
※ 引述 《nk11208z (小魯)》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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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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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林恩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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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二膽上兵躲陸 國防部定調「逃兵」: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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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二膽島26歲伙房兵陳嘉壎游到中國大陸,事件震驚國人,金門地檢署也已於本月17日
: 以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罪嫌發布通緝,通緝時效達20年。對此,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
: 今(27)日進一步透露,該員確定是「逃兵」,已向各部隊宣導教育,軍中並不允許此種
: 情況,他也強調,若是戰時敵前逃亡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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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防部所屬烈嶼守備大隊二膽守備隊3月9日早點名時,發現上兵陳嘉壎未到失聯,目前人
: 確定在中國大陸。對於陳嘉壎失聯一事,金門立委陳玉珍透露,陳嘉壎有向陸方表達不想
: 回台灣。而金門地檢署3月17日根據陳員逃兵事實,認定其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 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同法第40條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
: 役逾6日者」正式發布通緝,追訴時效為20年。
亂講,就算是戰時,犯這兩條也沒死刑啊
陸海空軍刑法
第39條
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
隊者,減輕其刑。
第2項: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0條
第1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2項:戰時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項: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三十日,或戰時逾六日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就算「戰時」犯這兩條,並處最重刑度(無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也不會變死刑啊(刑
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四、宣告之最重刑為
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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