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法》擬刪父母懲戒權!父母不能管教小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23-03-22 20:27:41
1.媒體來源:《壹蘋新聞網》
2.記者署名:【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民法》擬刪父母懲戒權!父母不能管教小孩? 法務部這樣說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保護兒童是普世的價值,聯合國更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
約》以維謢兒童權益,然而我國《民法》1085條中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為了順應世界潮流,近日上網預告修正1085草案,不僅拿掉「懲
戒」,還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而這個修法也引起不少家長擔心未來不知
該如何管教小孩,法務部今天則針對修法提出說明,並表示,目前還在預告期,歡迎社會
大眾提出意見。
依照維基百科記載,《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
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其中的
四大基本原則在於維護兒童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目前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
認,截止至2022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今天親上火線,先是解釋這次修法並無剝奪父子教養保護子
女的義務,她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民法》1085條,1085是規範父母對子女在必要
範圍內是有懲戒的權利,觀察這個條文,我們要跟1084條一起看,其中第二項是在說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1084條並沒有修正,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至今都
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
而這次1085條的修正內容是搭配1084條第二項,父母在保護教養子女的時候,應該考量子
女年齡發展並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可以對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至於為何要修正這個條文,鍾瑞蘭說,主要在於原來的1085條提到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
戒子女,基於《民法》主管機關立場,不認為這個法條可以給予父母對子女有暴力行為的
規定,但的確有些家暴訴訟案件,在訴訟當中,父母以1085條來主張其暴力行為的合法性

因此在《兒童權力公約》的相關討論中,就希望《民法》是否可以做一些調整,其中第19
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一的照顧時,不愛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忽
視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去年提出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到,「我國現行
《民法》第1084、1085條仍保有父母有保護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及得於必要範
圍內懲戒子女之規定,實與我國社會民情有關。鑑於CRC己國內法化,並參酌日、韓立法
經驗,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在CRC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中也決議,檢討《民法》
1085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49條中提到「身心虐待」比照CRC所例示
之不當對待行為,作更細緻的區分,釐清其範疇。
鍾瑞蘭表示,在這個氛圍下,《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開始著手進行修法,同時參考各
國的情形,像最近修正的日本,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其《民法》第821條,「行使親權
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
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韓國則在2021年1月8日,直接刪除《民法》915條規定「親權者為保護或教養其子女,可
行必要之懲戒,及在法院許可下,委託教化或矯正機關」。
法國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民法》第371-1條「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德國則在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
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由於已有相關國家修法的體例,法務部在修法時參考這些國家,同時考量我國《民法》
1085條是接續1084條,所以認為父母對於子女還是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只是在方法上
,不能採取對身心的暴力行為,在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後,採取多數意見,
以不刪除改以修正方式進行。
至於修正條文中所提到的「身心暴力」該如何認定,主要是銜接衛福部檢討修正的兒少法
49條內容,以及衛福部在2021年1月20日的函釋,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之認定,應
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
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其中包括精神暴力,包括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視等。人身暴力則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
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
欺凌和欺負。
鍾瑞蘭說,這次《民法》的修正與衛福部兒少法49條的檢討是整個配套措施,《民法》的
部分是告訴大家有這樣的原則,來銜接衛福部的認定及行政流程,而目前整個修法的草案
自今年3月14日在法務部網站進行預告,預告期限30日,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提供意見,讓
修法更加完備。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
)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在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民法》的1085條制定近90年以來,懲戒這2個字
在現代的21世紀,造成父母與子女及社會之間的誤解,所以在司法實務的經驗,讓我們了
解到這個用語不適宜。
因此在國際上及《兒童權力公約》的要求,已有不一樣的態度,所以這次修法不是刪除大
人不能罵小孩這個意思,我們是把懲戒這2個字稍微做了修正,不得為身心暴力,為何要
這麼寫,因為若要例舉懲戒,我們法學有一句名言,「列舉其一、排除其他」,所以要如
何列舉?不可能嘛,在經驗法則上不可能列舉出來。
所以法務部把公約上的要求,改為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不是想到就隨便改的意思
,目前修法草案還在預告期,爾後對於用語上是否切合實際,也歡迎各界指教。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30322/F3A808C50FB34048074B1071AFCF7CBF
6.備註:
光是這幾年虐待兒童虐待子女的案子那麼多
就知道一堆人根本只是拿「管教子女」的名義來發洩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