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欸幹!警察說這樣不算肇事逃逸??!

作者: am711206 (阿爾提克斯)   2023-03-19 01:06:52
※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 引述《Gina4290 (吉娜)》之銘言:
: : https://youtu.be/c09MgaWdgEw
: : 今天的車禍
: : 兩邊互相逼車 後來兩邊擦撞重機仔粉碎性骨折
: : 汽車駕駛直接開走 下交流道
: : 警察說因為他直接開來警局 所以不算肇事逃逸
: : 是警察亂講還是這樣真的不算肇逃??
: 這真的要看法官
: 可以跟法官說他肇逃啊~
: 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會成立
: 看當時怎麼撞
: 看當時情境安全情況個人生命財產利益
: 看當時怎麼報案/有沒有先打電話
: 看時間與地點
: 看因果關係
: 也可能有法官認為汽車肇逃~也有可能法官認為汽車沒有肇逃
: 我以鍵盤法官來看
: 以目前的證據來說~可能偏向沒有肇逃
: 以上
去查法務部110年5月28日刑法185-4修正的新聞稿好嗎…
內文第二點就已經寫明了…
以下為引述第二部份:
二、為使傷者於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
該行為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
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
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
故縱使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
其逃逸者,亦應為本條處罰範圍,以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釐清交通事故責任,爰依上開解釋意旨,
將本條「肇事」規定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臻明確。
而當初引起修法的憲法第777號解釋是針對「肇事」定義不清要求修正,
後續修法就把文字改成「發生交通事故」,更為明確。
但對於本法原始立法意旨,為了免於二次傷害,
造成傷者無人救治,而課於當事人義務是同意的。
還特別強調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留於現場,是強調一定要留在現場。
所以講最高法院100年台上第645號判決,已經過時的,
是對釋字777號及修正刑法185-4條立法意旨的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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