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四輪惡意逼車衝撞重機!騎士慘摔翻滾影片

作者: FT6034 (耐心等待)   2023-03-18 23:22:24
前方車有路權不讓道是錯誤觀念
另外,重機和汽車都有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
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引述《pizzafan (植物佛 第1代 開山怪)》之銘言:
: 本魯個人分析 :
: 1. 機車在前方時 雖然佔位霸道 不合理
: 但法律上仍算有屬於他的路權 後方任何車輛只能吞下 (中華民國法律)
: ( ps: 右車道有車 能並排多久? 法律似乎無規定? )
: 2. 換4輪的在前方時 直行道上 路權即屬於4輪 (機車超車不當 但也很輕微)
: 3. 但4輪若故意偏向阻攔超車? 則涉嫌危險駕駛 可能反而偏重!
: 總結 :
: => 被人挑釁時 大中華民國法律 : 你只能吞下去
: 機車即便真意挑釁 自有他的獨立罰單
: 4輪的去拐人家是另一回事 兩罪又不相抵 並沒有因故保衛或防衛駕駛的免罪責
: (你就算想推測對方是棒球隊 你想自保 但也沒證據 除非機車上備有武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