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作者: m54k600ive80 (slenderBoy)   2023-03-17 14:07:24
關於客觀預備合併之二審審理方式
一審認為先位請求無理由,備位請求有理由
且僅「原告」就先位請求上訴
且二審法院認先位有理由,未審備位時:
少數認為應
一審備位之訴當然失效,二審主文諭知失效。
因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備位即因解除條件成就而當然失其效力,
故二審僅須廢棄一審先位無理由部分,並為原告勝訴判決即可,
自無廢棄備位請求之必要。
蓋備位部分雖生移審效,但被告既未對備位請求聲明不服,「原告」又無上訴利益,自不得
因原告就先位上訴,即同視為不服而得加以廢棄,否則即有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
虞。
但為了求明確及避免執行法院之誤認,應於主文中諭知原判決備位請求失效之意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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