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全動法》修法「不下架」 陳建仁:攸

作者: PTTHappy (no)   2023-03-05 17:21:17
這個新函釋哪有說全動法必須「撤回」(好好好,依你想用的動詞)?
你要不要看看內容?這個函釋釋明了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事先公告周知的一些注意事
項(所以,這部草案「因為『沒有事先公告周知讓外界了解並表達意見』而違規」了嗎?
(至於多元社會裡某些不按事實論事的團體、媒體、政黨、五毛要顛倒是非,那也就讓他
們叫去)
※ 引述《court0043 (紅色十月)》之銘言:
: 陳行政院長當然是在硬凹「下架」這個詞,
: 這很明顯, 應該不用我贅言。
: 但相信大家都很好奇為何要預告修法,以及這個預告的方式、預告的效力為何,
: 小弟就幫大家google 了一下。
: 所有的預告修法, 依據都是這個:
: 行政院秘書長105 年9 月5 日院臺規字第1050175399 號函
: https://reurl.cc/vkWR5k
: 主旨欄寫了為何要公告:
: 為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落實開放透明政府,俾利對外洽
: 簽國際投資及經貿協定,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
: 案,自本( 105 )年 10 月 1 日起,應依說明辦理公告周知,
: 104 年 11 月 5 日院臺規字第 1040056925 號函並自同日停止
: 適用,請查照。
: (看起來就是台灣跟人家簽了什麼條約、條約國對於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 說明欄則寫了公告的方法(在網站上)、對於外界意見要敘明、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 所以:
: 陳建仁本來的講法, 就是要「撤回」這個修法的公告,
撤(草案)個鬼啊?陳建仁哪有講要撤回(撤下、下架、收回..等等動詞隨你選,無妨)
草案的意思?撤下某張官網說明頁=撤回草案?哪個邏輯老師教的?
你還把函釋內容只說一部分而誤導大家咧!彷彿依照這個新函釋,政府不撤回全動法草案
難道不行?這函釋你刻意不說的原始內容部份我貼在下方。
: 法制上當然沒有「下架」,但所有的行政行為,當然都可以「撤回」或「撤銷」。
: 不撤回公告、只撤下網頁什麼意思?
你管什麼意思?撤下某一張網頁(但只要政府官網還有任何說明該草案的網頁在)又怎樣
?不行嗎(可能該網頁的小編在某說明網頁的敘述上在圖片上做不好,叫他先撤下,各種
可能的原因哪猜得完)?政府還有其他說明網頁。https://0rz.tw/0Be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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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112/02/21
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草案pdf檔、新聞稿等等也都還在。你的小腦袋瓜倒是認為政府撤下其他一張網頁很意義重
大?新函釋哪來的有強制規定「說明網頁」數量至少要多少張?不能撤下其他一張?
說明:
一、各機關研擬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
使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依各該規定辦理:
(一)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法律草案經主管
機關檢視確認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者,得
免為公告周知。
(二)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
短之期間,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二、前開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至遲應於提法規會
討論或會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前完成。
三、有關法律草案之公告周知,由各機關以公開於機關網站之
方式為之;法規命令草案之公告周知仍依現行作法刊登於
本院公報。
四、外界如於公告周知期間對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表達意見,
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法律草案:各機關於報院審查時,應於「法案及性別
影響評估檢視表」陸、徵詢及協商程序之 6-2 與 6-3 及
附表,敘明重要事項、有無爭議、相關條文、主要意
見、參採與否及其理由。
(二)法規命令草案:請依法務部 104 年 3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403502840 號函辦理。
這個函釋講(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原則上「應該先公告60日徵求意見」,是這個意思。
所以你在東拉西扯個什麼舉這個函釋來解釋陳建仁「撤回或不撤回草案」?
陳建仁叫所屬撤下某張說明網頁是一回事;至於陳建仁「判斷(反對的意見合理)最好撤
回法律草案」、或「判斷(反對者刻意找碴)不需撤回法律草案」,跟這個函釋的「先公
告60日」意思有個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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