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國小驚傳小二生遭學長3打1 男童心

作者: louic (...)   2023-03-04 09:58:42
這位家長 您辛苦了
但學校不是司法機關,甚至連搜索權都沒有
名義上有調查的義務,但連要學生寫個自白書、悔過書都不行
遇到了死不認錯的學生,您要怪學校怎麼不處罰他?
但現在的教育,如何處罰?任何佔用學生的休息時間都不行
您一直怪學校,為何不罰抄寫一千遍?
您依法有據嗎?任何重覆性的動作都是體罰,這是現在家長的定義
您要學校違法嗎?您可以提「民事訴訟」,看法官能不能做這樣的判決?
您自己都知道不可能,卻一直要學校對這個學生處罰一千遍?
學校的調查都是從學生的自述而來,學生要說謊,是能如何?
學生堅持是偶發事件,學校能逼他說是長期的欺負嗎?
學生堅持謊稱只在旁邊看,沒有動手,您覺得有什麼方法讓他自承?
您以為學生都很單純,不會說謊,都是由學校引導到校園衝突?
您搞錯了吧,您才能是主要的意圖導向者
您堅持是「霸凌」,學校就往霸凌方向調查,但要符合霸凌定義
不然,您可訴諸「媒體」,就可以把整個事件導向「霸凌」了 嗯嗯
您的小孩被欺負,您當然很生氣,但請照法律走,
他們未滿十二歲,就是沒有「刑責」,
前陣子,政府還特別規定,國小的犯罪行為,不能走法院,只能校園輔導
記得,只能輔導,校園輔導只有正向輔導,
負向的行為制約是不合法,更不被任何家長團体所接受的
懂嗎?
您要公理,您要正義,請走司法,走民事,
您要學校,就只能正向輔導,讓他看看影片,唱唱歌,
告訴他「打人不好,打人是不對,以後不可以打人喔」
別懷疑,就是只能如此
記得,快走司法吧,而且只有民事,
刑事傷害,未滿十四歲免責,檢察官不會受理的
在ptt 發言,嗯嗯,真不知道您的目的是什麼?
※ 引述《vita0718 (vita)》之銘言:
: 首先感謝各位推文,在下自長大後也很少拜託別人幫忙。
: 在此懇請大家再幫忙推文,希望有更多人能重視校園暴力!
: 十二萬分感謝!
: 續集懶人包
: 1. 學校自稱還原真相,意圖導向校園衝突。
: 2. 不合理之處直接回覆是上週學生『有可能記錯』。
: 3. 施暴者家長從頭到尾『完全沒有道歉』。
: 4. 最後施暴者家長表示接受學校懲處,學校表示沒問題,我堅持罰寫。學校表示不能由
: 學校指示,要對方家長接受,對方家長只接受學校懲處。
: 結論:千萬別相信學校會幫忙受害者,學校只想大事化小。
: 正文開始
: 學校通知『終於』約齊所有家長(其實是因為今天是家長日)
: 與會人士:
: 校長、輔導主任、生教組長、家長會長、某老師(沒有自我介紹)
: 主施暴者(甲)之母:以下簡稱甲母
: 次施暴者之(乙)母:以下簡稱乙母
: 桌球校隊(丙)之父:以下簡稱丙父
: 桌球校隊(丙)之母:以下簡稱丙母
: 被施暴者(A)之父:我
: 3/3(週五)19:00 說明會(註1)
: 我準時到,乙已到場,丙父丙母略遲到1~2分鐘,甲遲到半小時!
: 我抱怨受害者準時,加害者不準時,好像立場顛倒。
: 丙父大聲說:誰打誰還不知道咧。
: 我:我們被施暴者要這麼被對待,那就法院見。
: 丙父更大聲說:是要惹事是吧?
: 在甲到場後
: 校長說了10分鐘高大上的言論。
: 主任接手說明校方調查結果,開場白是我『昨天』才了解事情始末,時序為
: 1. 二年級發生爭執,6位小孩『拉不住』A
: 2. A先踢到甲,而後踩到乙
: 3. 乙拿紙棍打A,甲『因被踢到氣憤』而後對A施暴
: 4. 丙『好意關心』而搖晃A。
: 所以不是集體暴力,而是校園衝突。
: 我當下即提出證據(有2/22早上的錄音檔)
: 由二年級導師2/22早上帶6個小孩到現場還原事實
: 1. 二年級發生爭執,A被推倒後要回去跟老師告狀,6位小孩拉住A不讓告狀,
: A開始失控。
: 2. 二年級帶頭小孩發現A失控,大聲疾呼:我要找大哥哥來幫忙。
: 3. 三位小朋友靠近詢問:有需要幫忙嗎?
: 4. 帶頭小孩指A,其他小孩說好。
: 5. A被三位施暴(拳打腳踢)
: 學校邏輯破碇:如果現場是6個拉1個,那甲乙怎麼會被踢到?被踩到?難不成是碰瓷嗎?
: 所以上週三6,7個人還原現場不夠,還要等6個工作天後由四年級3位施暴者來定案?
: 主任回:小朋友記憶會有錯。
: 而後重點轉向處罰,在經過校方『說明』後,甲乙丙家長表示尊重校方,完全接受裁處,
: 校方高大上言論又現。
: 我說:我從上週以來條件就很簡單,請他們罰寫。
: 學校:我們的立場不能,我來問對方家長。
: 甲乙丙父母:完全服從學校。
: 這麼進入迴圈超過15分鐘。
: 無共識,會議結束。
: 補充說明:
: 甲母丙母從頭到尾未發言。
: 丙父一開始很兇狠,聽完校方說明會後說:跟我知道的不一樣。
: 乙母從頭到尾非善意的看著我,
: 我說:我有錄音。
: 乙母:錄音要經過我同意。
: 我說:妳去問妳律師。
: 我說:罰寫我不可以霸凌學弟。
: 乙母:不對,這不是霸凌。
: 我說:A被三個小孩圍毆。
: 乙母:不對,校方就說不是圍毆。
: 在下健保記錄三十多年,因腹痛就醫次數絕對少於10次,但因此暴力事件,
: 面對校方說謊以及對方沒誠意悔過,在下完全無法繼續談下去。
: 回家後,我問A:如果上法院,會被要求測謊,你確定是被3個打?
: A:確定!!!
: 註1:校方定義為還原真相說明會。
: 對於第一次發文所有回應在下會另一篇回覆,再次感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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