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國小驚傳小二生遭學長3打1 男童心

作者: pro33342 (pro33342)   2023-03-03 21:32:10
※ 引述《vita0718 (vita)》之銘言:
: 在下是當事人
: 極簡懶人包
: 1. 校園暴力,3個四年級打1個二年級。
: 2. 事發地點於監視器死角。
: 3. 學校息事寧人,過程中幫四年級脫罪!
: 實用資訊
: 1. 驗傷:只要有受傷,外傷、內傷或心理受傷都可以。
: 2. 報警:警察會說14歲以下無刑責,但仍然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 3. 蒐證:過程中都要錄音,且要跟對方說我有在錄音。
: 4. 蒐證:家長有權力跟學校調監視器,即使是監視器死角,也可以要求其他所有監視
: 器來佐證。
: 排版不好請見諒.
: 再來是一般流水帳式懶人包
: 2/21(週二) 下午 3個四年級打1個二年級生(以下簡稱A),把A從站著打(或推)倒在地上
: ,還用腳踹頭、臉及肚子。
: 2/22(週三) 早上 學校定義為暴力偏差行為,非霸凌(註1)。
: 2/23(週四) 晚上 學校通知施暴者之一為桌球校隊,參加校外比賽,所以自述書(註2)還
: 未寫完,於3月初才會開調解會。
: 2/28(週二) 晚上 至警察局備案(原本是要報案,但警察回覆10歲無刑責所以變備案),由
: 公權力介入(教育局/社會局)
: 3/1 (週三) 下午 臨時通知3/2 下午開『說明會』要在所有家長前還原『事實真相』(在
:         下表示無法到場)。
: 3/2 (週四) 早上 記者與校方確認(平衡報導),校方回覆非暴力行為,是校園衝突,且
: 3位施暴學生有帶A至健康中心。
: 3/2 (週四) 下午 我把事情排開,準時到校。會議從頭到尾只有我一位家長,四年級家長
: 均未出面。
: 註1: 教育部規定霸凌必須『持續』
: 註2: 以前的悔過書現稱自述書。
: 鄉民合理疑惑
: 1.為什麼一開始不報警?
: 答:我是虎爸,最常跟他說沒有頭破血流骨折,
: 跌倒了就自己站起來就好,別喊痛,喊痛不會改變任何事,下次小心點就好了。
: 當天我跟A說: 有沒有任何地方受傷?任何地方痛?
: A: 當下會痛,現在完全不痛。
: 我: 好的,我們不說謊,不痛不需要特別去驗傷。那就等學校回覆怎麼處罰壞人。
: 2.為什麼說校方要幫四年級脫罪?
: 答:2/22還原現場時,班導師有轉述四年級導師說A有迴旋踢到四年級生手臂,在下立刻
: 回:當場還原。>>事實證明A無法踢到145公分高的手臂。
: 而後生教組長改口:有可能是踩到腳。
: 3/3 竟說此為校園衝突事件,3位四年級還有帶他去健康中心。
: 且桌球校隊沒有打人,抓住肩膀搖晃是要關心他,沒有惡意。
: 3.既然無明顯外傷,那對方還有錯嗎?
: 答:在下當天接到A後還仔細詢問,確認沒有任何痛才於隔天去學校了解。但2/22晚上在A
: 就寢後,A突然跑出來,我還先罵他說不睡覺跑出來做什麼!(抱歉,我知道是我的錯
: ,應該先問他怎麼了),A回我說:我會害怕,我嚇一跳,回:你害怕什麼?A:我不
: 敢一個人去被打的地方,也害怕看到這3個大哥哥。其實當下心真的酸酸的。
: 受傷不限於內外,還有心理,更何況當下絕對有超過5位小朋友看到,且A當下很痛,
: 不舒服。
: 4.那你讓事情上新聞,你要求什麼?
: 答:事件一開始,在下詢問施暴者會得到什麼處罰,校方回覆:『正向管教』,也就是不
: 能下課,下課時間要做愛校服務(也不是每堂都做),而這處罰是最嚴厲的,時間長
: 達一週!特殊事件是二週!!!
: 在下表示不能接受,我不要任何賠償,我要求施暴者寫『我不可以霸凌學弟』1000遍
: ,分五週完成,等於30遍/日,要讓我及A檢查。A之導師人非常好,還建議是否能更正
: 面點,改成『我要友愛同學』,我還回:老師的建議很好,我從善如流。
: 沒想到學校這十天不只沒有結果,還幫四年級脫罪,所以在下忍無可忍,除了訴諸公
: 權力,也希望讓大家知道此事,未來遇到了也會知道該怎麼做。
: 以上過程大多有錄音,處理程序又臭又長,如果鄉民們有興趣,在下可以再放上詳細版。
: 還有疑問在下都會一一回覆,感謝各位的閱讀及推文,真的希望政府能重視校園暴力,
: 而不是讓家長到處求助。
提供一些其他的觀點:
文中所說的”霸凌需屬長時間且持續”這點是沒錯,但這個事件是否屬霸凌請問是誰認定
的,為什麼他可以知道這件事是非”長時間且持續”,這應該由學校的霸凌小組認定才是
,除非爸爸已經提出申請,並由學校正式回函才算。
理想的做法應該是,學校老師於知悉疑似霸凌事件應該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且需於24小
時內完成,否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第100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爸爸還沒申請,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可以找到向學校申請的方式,其中第17調說明
如下:
第 十七 條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
人是否受理。
調查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申請人、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第二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
小組認定之。
由上述規定來看,學校其實沒有不受理的理由,所以必定要受理,接下來就是要由學校組
成調查小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進行訪談,調查,並製作逐字稿,最後完成調查報告。爸
爸對於調查報告處置有疑慮,也可以依法提出申復。
但我必須說,即使這起事件由霸凌小組認定事實成立,學校或霸凌小組頂多移送獎懲委員
會,記警告小過等等,甚至有可能如文中說明愛校服務等,因為學校是教育的地方,不是
處罰的地方。尤其這幾年教育部力推正向管教,處置結果大概都會朝這幾個方面進行。至
於爸爸到警政單位報案,這其實就跟學校無關了,學校只能尊重,但無法處理。
文中提到學校似乎想幫四年級脫罪,因為鄉民不是當事者,無法判斷,若爸爸認為真相未
明,學校又沒照上述流程走的話,依教師法和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可以
由爸爸提出向學校申請,要求學校召開校事會議,法條如下:
第 三 條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
,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三、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
從法條敘述中,我找不到學校不受理的理由,受理後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事實,一樣
從當事人訪談,調查,製作逐字稿,最後完成調查報告。將相關人員移送考核會,專審會
甚至是教評會。但一樣我必須說,除非這個老師是代理才有機會被解聘,不然頂多記申誡
一次。畢竟調查小組的人員也都是老師。
任何學校我想都怕麻煩,因為這些會議繁瑣,冗長,光是聯絡當事人,調查會議訪談,繕
打逐字稿,地點安排等就會讓訓導處的老師忙死,但這些流程也相對的保障了雙方都有陳
述事實的機會,可以理性的處理事情,不要參雜太多的個人情感因素到裡面。建議爸爸可
以向導師提出,由導師向輔導室申請個案輔導,由專輔或認輔老師來介入輔導同學。
以上小小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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