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23-03-02 15:21:19
※ 引述《kurapica1021 (疾風之狼)》之銘言:
: 他如果有給40個月平均工資,是可以在滿兩年後宣告終止勞動契約
這就有點誤解法條了,你仔細看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條文: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規定是要(1)滿2年未痊癒+(2)經醫院診斷確認喪失工作能力+(3)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的前提下,雇主才能一次給付40個月來「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意思是雇主可以不用繼續
支付工資補償,但並不是「可以解雇」,所以並不是滿兩年+40個月工資後就能合法解雇。
至於雇主到底能否解雇職災受害勞工?答案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以下的法定條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
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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