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陳明通律師聲明:本人將繼續替林智堅討公

作者: golang (Gopher)   2023-02-14 22: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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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通在2月14這天請律師代替他本人發表聲明
為了不讓其指導門生前市長林智堅先生含冤
將由陳明通師繼續代替林智堅爭取清白!
以下為陳明通發表給教育部訴願委員會說明文字:
輔佐人致教育部訴願委員會補充說明
訴願委員會執事鈞鑑
感謝委員會同意本人以林智堅的輔佐人視訊出席2023 年1 月13 日的意見陳述,有鑑於當
日透過視訊陳述或有詞不達意之處,特再補充說明如下:
一、余正煌並非其碩士論文核心部分之原始創作者
余正煌無論其在臺大學倫會陳述,或其律師對外公開說明,都一再主張其論文完全由自己
獨立創作撰寫完成,並向臺大學倫會舉證2016/01/05、2016/01/28、2016/02/04、
2016/02/08(封面標示2016/03)、2016/02/29(封面標示2016/03)、2016/03/08(封面
標示2016/03)、以及2016/07/19 論文口試版等七個論文寫作過程的進度版本。
但余所舉證的2016/01/05 論文進度,也是他能舉出的最初論文寫作版本中,沒有一個字
出自他的手筆,完全是本人為了協助其更改論文題目後,能在畢業期限的半年內完成論文
口試所預置的內容,是本人客製化臺大國發所論文寫作「公版」,2016/01/02 完成後
2016/01/05 當面email 給余正煌的(因為他當時沒有攜帶隨身碟)。裡面的內容除了論
文的註釋或註解寫法,以及參考文獻的寫作格式舉例外,每一個字句,包括:論文架構、
章節安排、研究對象與資料來源、分析工具、全部論文17 個統計表格,以及如何解釋這
些表格的示範寫法,這些都是本人的創作,目的為了教導余正煌,讓其能夠快速進入寫作
狀況。這一份文件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公證,證明2016/01/05 本人email
給余正煌,在該檔案的「資訊」頁中清楚顯示該檔案「建立時間」是2016/01/02,「上次
修改日期」是2016/01/05,上次修改者是:Mingtong Chen,此即為本人的英文名字(參
見附圖一)。所以,余正煌並非其碩士論文核心部分之原始創作者。
二、余正煌論文寫作過程出現了困難
余正煌雖然在2016/01/05 獲得本人當面email 給他的論文寫作底稿,但是對一個選舉實
證研究領域的初學者而言,仍然出現寫作困難。檢視其向臺大學倫會出示的2016/01/28論
文進度,對比本人2016/01/05 當面email 給他的論文寫作底稿,兩者幾無差異。余僅在
第一章「緒論」的開頭寫了一段文字,第二章「相關理論回顧與文獻檢討」中寫了3 頁多
一點點,第四章「結論」寫了1 頁(參見附表一:陳明通2016/01/05 給余正煌的論文寫
作底稿 vs. 余正煌自證2016/01/28 的論文寫作進度)。此一結果顯示,從2016/01/05
到2016/01/28 將近1 個月的時間,余正煌幾乎沒有什麼寫作進度,余確實在寫作上出現
了困難,特別在論文最核心的「研究設計」(第一章第三節)這一部分毫無進度。
三、本人將指導林智堅的研究設計提供給余正煌參考
眼看依臺大國發所規定,論文口試前三個月必須提出研究計畫的時間快到了,余正煌只好
向本人求救,莫約2016 年2 月中旬,本人將指導林智堅的創作結果提供給余參考,余才
能在2016 年3 月8 日email 其所完成的研究計畫初稿(已經公證),向本人表示要申請
研究計畫口試。
對比余正煌的研究計畫及後來完成的論文,在「研究設計」這一部分,也就是被質疑相似
性最多的論文核心部分,幾乎都是來自林智堅2016 年2 月1 日的研究計畫初稿(參見附
表二:林智堅與余正煌的研究設計內容對比)。由於臺大學倫會拒絕採證林智堅所提供
2016 年2 月1 日的文件(雖然已經公證),而以論文出版先後的順序,判定林智堅抄襲
。但下表所整理「林智堅、余正煌論文寫作時序表」,以及前述附表二的內容顯示,事實
上是余正煌參考了林智堅的創作成果,但林智堅並無抄襲余正煌的論文,臺大學倫會的判
決實為一大冤案。
以上補充說明,還望諸位委員明察!
林智堅訴願案輔佐人陳明通 敬上
來源: 黃揚明(剝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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