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chss (Zwolf)
2023-01-14 12:10:40先來看看內容,
合併執行依據條款: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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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要是犯了強姦,
在一罪一罰之下,要是再犯其他的罪,只會被關更久,或許能制止連續犯案的動機,
但在合併執行下,
犯越多,打的折扣就越多!
多到一個程度後還簡直像有了無敵星星!
那強姦犯還不多強姦幾個?
咦,不是啊,
之前不是一堆學法的說若殺人判很重,
怕犯人自知要被關很久或死刑,
所以乾脆多殺一些人,
那合併執行這鬼東西,
不就更加鼓勵犯人多犯些罪?
有沒有喊司法改革,
結果都是在幫犯人脫罪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