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新竹棒球場爆偷工減料 監造商艾奕康

作者: cyora (小鳴)   2023-01-08 09:39:07
這案子最後是判有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6號刑事判決(判決書
:https://reurl.cc/OENXQX)
法院改判的理由主要是:
被告曾經向檢察官承認:檢體是他自己去賣土石的土石料場採樣,不是到工區道路採樣的
,對於表格上記載取樣位置是工區道路與實際不符,沒有意見。
營造公司老板的助理是跟被告一起去砂石場採樣,而不是在工區卸料或堆放之地點採樣送
驗,但該助理為營造公司製作交付給被告表格上就取樣位置均記載是工區,樣品名稱更載
明是「級配粒料取樣」等情,被告竟予以蓋用監造單位戳章,以示審查通過。
被告在偵查中也承認:在監工過程中曾發現營造公司想要以營建廢棄物取代級配。因此被
告收到該助理交付的表格時,應能發現表格上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被告辯稱疏忽未察覺,
實與常情相違而難以採信。
被告具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專長、案發時已有5 年土木水利工程監造經驗,既然在一開始即
承認每日均會至工地現場,並會在現場鑑別級配顆粒大小,則應能輕易發現營造公司老板
在8、9個工作天內有以事業廢棄物充作級配並鋪設之行為。縱使於混凝土塊、磚塊以機具
打碎時未發覺,在第一階段施工時,亦能發現;就算一時未察覺,在之後長達13天之期間
內,也能發現;再不行到第二階段施工時,也應該能發現。足證被告應發現、能發現、且
已發現後,猶容任老板以事業廢棄物代替級配鋪設防汛道路之事,明知故犯。然被告卻辯
稱僅係監工不實之重大疏失云云,核與常情有重大悖離,並與實情不符。
假使被告並未在報表上造假,又在施作時在場監督,豈可能對以事業廢棄物鋪設防汛道路
之事實視而不見?再營造公司購買之級配料粒數量遠不到工程所需使用一半,被告若在施
工現場親自監工,當可輕易發現,卻仍然辯稱係監工不實之重大疏失云云,嚴重與常情有
悖。又雖然沒有被告收到好處的證據,但被告是否因此即無動機或一無所知,容屬二事。
被告不思戒慎行事,實屬不該,曲意配合加以放水,嚴重減損公共工程之品質,有害大眾
之福祉與利益,所為實無可取,且被告迄未能坦承犯行,未見悔意,無其他刑案前科紀錄
,學歷為大學畢業,已離開艾奕康公司。
結論:被告與營造公司老板及助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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