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跟國小女友要「手濕」照 18歲男賠17萬仍要坐牢

作者: Merkle (你在想奇怪的東西齁)   2022-11-30 10:58:08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記者 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跟國小女友要「手濕」照 18歲男賠17萬仍要坐牢
4.完整新聞內文:
2022-11-29 14:57
陳姓男子2年前才滿18歲,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名國小女童並成為男女朋友,在台南住處要
她舔生殖器,兩人以LINE視訊更要求她拍攝自慰後「手濕濕的」照片,他因另案遭警搜索
而自首,二審認他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行為改處4月,又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
子訊號罪處1年8月。
陳否認有何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犯行,他辯稱,跟女友要「手濕濕的」照片
,是指女友來他家時,有時候會把手指放在嘴巴裡,作出誘惑人的姿勢,並不是指女友自
慰後手指沾陰道分泌液的照片。他說,裸露下體照片是女友主動傳送給他的,不是他叫女
友傳送的。
他表示,當時他與女友常聊天,偶爾會說到性的話題,他會開玩笑講要女友自己自慰,然
後他當時有要求女友將手指照片傳送給他,女友問他說沒有手指照片,陰道的照片可不可
以?他回說可以,女友就傳送給他了。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核與兩人LINE對話內容,被告說「自己摸摸」,女友回「好」,被告再
說「嘿嘿、要拍手濕濕的給我看」,女友回「等我一下、鼻要吶」,被告說「要」,女友
回「沒有手手有小穴的可以嘛」,被告說「可以啊啊」等情相符,認為陳有引誘使兒童製
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的犯行,事證明確。
合議庭指出,陳於案發時甫年滿18歲,年輕氣盛,因一時思慮欠周,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
褻行為,確有對於未發覺罪行自首,得依法減輕其刑,另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
號的犯行,陳並未散布或提供他人觀覽,且猥褻照片1張,數量非多,犯罪情節與惡性並
非重大,又於審理時已與法定代理人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和解金17萬元完畢。
合議庭審酌,認倘就陳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犯行,論處法定最低刑3年,仍
不免給人情輕法重之感,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同
情,縱給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依法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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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801800
6.備註: 有沒有人要去挖判決書出來的 XD 感覺陳男把拔好像蠻夠力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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